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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

 

1、       财税[2006]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

电动汽车、卡丁车、沙滩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小于1.5(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2、国税函〔2006772 规定,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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