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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讼案引起的思考

一起诉讼案引起的思考

近日某地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扬州市某海绵机械厂诉被告海宁某海绵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普通发票所以未付款,原告称被告未全额付款所以才未开具发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要求供货方开具发票,被告尝付货款,被告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涉税行为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接到法院的转办函后,基层分局迅速组织风险应对小组对原告扬州市某海绵机械厂进行了纳税评估,经核实扬州市某海绵机械厂于200823月共销售海绵机械二台到海宁宏洲海绵有限公司,价款共计75万元(含税),已收到货款25万元,已开具普通发票98000元(含税)给海宁宏洲海绵有限公司(已申报纳税),因海宁宏海绵有限公司尚欠50万元货款未付,所以该企业一直未开具发票,余额652000元(含税)也未申报税金94735.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补缴增值税94735.04元,加收滞纳金35620.38元,因构成偷税同时移交稽查处理。该案件得以查处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思考一:法院处理是否得当

法院根据199912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补充修改意见》第42条补充规定:“(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的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当天。”为此,需方在收货后以供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货款,诉讼中需方提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法院认为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它一方面规定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严格的时限,另一方面在诉讼中支持买方要求开具发票的请求,而不按法定时间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权属于税务机关,不应该由人民法院责令补开发票,这样的规定明显自相矛盾。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不按判决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票开具如何执行?相关执行法规无任何规定,亦无可以参照实施的措施,这给人民法院执行造成不能克服的困难,影响司法机关的威信。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开发票逃避国家税收监管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应的规定处罚,如何开具发票也只有税务部门有权限管理。(假如卖方纳税人性质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法院无法处理)。本案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开具发票,势必造成了双重管理。

思考二:政府办公平台整合共享

因为中国的行政机关繁多,且各管一口,彼此之间很少通气,在现实工作中又遵照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处理的局限性,以上述案件为例:法院可以判决偿还债款,对于未开具发票的处理又没有执行力;税务部门对于未开具发票可以处理,但对债款及税款的执行力又有局限性。对此案件根据中国的现状(国外有税务法庭可以解决)是否可以将一起事件所涉及的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建立共享平台作有效的探索和实践。

思考三:税务机关应加强第三方信息的综合运用

由于第三方信息数据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部分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低、相关职能部门缺乏配合的实际情况,税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得到各级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多渠道采集纳税人信息。

1、首先应加强国税地区之间之间的信息沟通。上述诉讼中,纳税人之间以货款结算、产品质量、价格等作为理由,不按发票规定的开具时限开具发票,甚至不开票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他们根本没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是违法行为。同时,各地区国税部门日常管理和稽查过程中是很容易发现类似行为的,但往往因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不能及时反馈掌握的第一手信息,让类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甚至可以说是纵容了违法行为,给偷税行为留有很大的空间。

2、应加强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值税是个链条,但因地税管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营业税行业,当前国地税之间又缺乏必要的联合办税方式,没有紧密型的沟通,势必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如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在所在地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按统一税率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建筑安装过程中使用的钢材、水泥等不取得发票的行为非常普遍;再如,房地产为多列成本,常常会在绿化工程上做文章,采取多开花木金额,甚至以假发票入账,虚假列支成本的方式偷税,让国税开具花木发票存在很大风险。当前,应加强国地税联合治税的研究,可以采取信息共享、联合稽查等手段,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务部门管理水平,真正从源头上降低涉税风险。

3、应强化税务部门以外的多部门协作,提高综合治税环境。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克服畏难情绪,更要防范各个部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抵触态度,把部门配合纳入政府考核,对故意推诿的进行问责。典型的部门如下:

建议从医保部门获取药房收入信息,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入医疗保险的人越来越多,部分大药房、营利性医疗机构被授权纳入医保范围,并且医保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如果区医保部门能分单位、定期(按季或半年,下同)提供上述纳税人医保药品销售收入,国税部门就能基本上控制这部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从而为足额征收税款提供有力证据。

建议从卫生部门获取医药、医疗器材集中采购信息 
目前,县级卫生管理部门对所属医院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器材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信息获取后,即可控制中标单位的销售及收入情况。

建议从供电部门获取供电信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用电,由技术部门分析提供同地区、同业态、同质产品的用电量与产值的配比关系,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此配比关系建立一定数据模型,为监控决策和依法征收税款提供数据。

在保密前提下建议从银行取得纳税人账户信息,稽查实践中,很多偷税分子相当狡猾,账面很难发现问题,通过银行核查,往往能把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稽查力量本来就薄弱,查银行更是手续多、耗时耗力,通过类似手段只能查处极少数的违法分子。其实可以探索银税合办,由银行专业人员和高素质的税务人员联合办公,加强纳税人银行信息分析,对重大疑点才加以核查,发现偷税事实再严格查处,这样,一方面可以做到为储户保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办税效率,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肖王荣  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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