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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应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编者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18个行业企业及电网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现将王海涛老师发表在2018年8月17日《中国税务报》B2版的《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可分三步》一文与大家分享,以便大家学习。 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18个行业企业及电网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那么,具体如何计算退税呢?笔者认为,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要准确计算增值税期末可退还的留抵税额,需分三步走。


        第一步,计算退还比例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退还比例时,要以2014年底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分界线,2014年12月31日前(含)和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登记,计算退还比例的公式不同。因此,在计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时,企业应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对号入座,不同时期,分别计算。为清晰起见,下面笔者分别举例说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


       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按2015年~2017年增值税抵扣凭证种类和抵扣税额为计算依据,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道路通行费发票不参与退还比例计算。可用公式表述为:退还比例=2015年~2017年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5年~2017年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举例来说,A公司属于医药制造行业,2013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A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税额1098901.86元,2018年7月留抵税额3324890.01元。2015年~2017年,累计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654290.91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54531.09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为209338.76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为4230981.88元。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因此,A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为:(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3654290.91+1654531.09+209338.76+4230981.88)=56.60%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


       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按办理税务登记以来,实际经营期间抵扣凭证种类和抵扣税额为计算依据,可用公式表述为:退还比例=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


       举例来说,B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15年8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3日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B公司2017年12月留抵税额3489012.96元,2018年7月留抵税额2368812.74元。2015年8月~2018年7月,累计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90981.66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18432.09元,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为329076.98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增值税为3210998.28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的增值税为193872.66元。同时,B公司还有符合规定条件,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982482.89元。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不参与留抵退税计算。


       因此,B公司期末留抵增值税退还比例为:(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90981.66+218432.09+329076.98+3210998.28+193872.66)=52.99%


       第二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例如,甲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退还比例为100%。2018年7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290890.88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987093.67元。那么,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以2017年12月为上限。也就是说,实际申请退税金额只能是2017年期末留抵税额,即987093.67元。


        截至2018年7月,如果甲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987093.67元,2017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290890.88元,退还比例为100%。很显然,由于留抵退税期申请的退税为987093.67元,并未超过2017年12月留抵税额,所以,可申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即为期末留抵税额987093.67元。


        第三步,计算可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7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退还留抵税额时,要以2014年底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分界线。下面笔者分别举例说明。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


        仍以上文提到的A公司为例,A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3324890.01×56.60%=1881887.75(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1098901.86元。


        同时,根据第二步相关要求,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A公司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98901.86元。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


       仍以上述B公司为例,B公司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2368812.74×52.99%=1255233.87(元)<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


        由于根据公式计算的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55233.87元,小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3489012.96元。因此,B公司实际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55233.87元。



作者:王海涛,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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