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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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