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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学习笔记(廿二)——10个案例详解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书接上回——《增值税学习笔记(廿一)——12个案例详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本笔记继续以案例形式阐述一般纳税人销售、折扣、预交、简易计税、视同销售、差额征税等与销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处理,假设涉及的款项收付均通过银行,未注明日期的案例适用税率均为最新税率。


例一、 正常销售货物

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价款100万元,税款16万,货物已经发出,货款已收妥。

借:银行存款     11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6万

 

例二、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

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原价1000万(不含税),因对方系多年老客户,企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同时,规定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设对方在10天内付款。商业折扣直接按净额开票收款,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借:应收账款   104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万

 

借:财务费用  23.2万

    银行存款  1020.8万

贷:应收账款  1044万

 

例三、 销售2016.5.1后取得的不动产

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1日购入房产一栋,价款1000万元(含税),2018年10月1日将其出售,取得价税合计1500万元。

转让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先预交:(1500-1000)/1.05*5%=23.81万元(理论上来说,应该按照销售时的不含税价与购入时的不含税价的差额乘以5%,但目前金三系统为含税价的差额除以1.05乘以5%,简单粗暴)。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81万

贷:银行存款   23.81万

 

借:银行存款  15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63.6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36万

PS:鉴于本系列笔记只讨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因此,“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不展开。

 

月末,将预交税款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81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81万

 

例四、 销售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

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购入房产一栋,价款10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将其出售,取得价税合计1500万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500 – 1000)/1.05*0.05=23.81万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81万

贷:银行存款    23.81万

 

借:银行存款   15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76.19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81万

 

PS: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简易计税的预缴、计提、缴纳、扣减均在“简易计税”二级科目核算。

 

一般计税方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81万

贷:银行存款   23.81万

 

借:银行存款  1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36万

    固定资产清理   1363.64万

 

月末,将预交税款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81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3.81万

PS:曾经有朋友问过,什么情况下企业对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我想,在商业博弈中,对方要求取得10%专票的情况下,纳税人就会选择一般计税。另外,简易计税方法下,无法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企业出于即期税收利益的考虑,也有可能选择一般计税。

 

例五、 会计确认收入在先,纳税义务发生在后

2018年7月1日,某一般纳税人将一处房产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在2018年12月一次性收取租金24万元并开具发票,7-11月,每月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2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18万

 

12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18万*5=0.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

 

借:银行存款   24万

贷:预收账款   12万

    应收账款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8万

    其他业务收入  1.82

 

借:预收账款   1.0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万

 

例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先,会计收入确认在后

参照上例,在12月取得的价款中,包含了12万元的预收款,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计提销项税额1.09万。以后每个月,企业只需要将预收账款余额(12-1.09)=10.91平均计入每个月的其他业务收入,不需要再对增值税进行处理,2019年1-6月分录:

借:预收账款    1.8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2万

 

例七、 视同销售(会计与增值税均视同销售的情形)

某一般纳税人,将价值1000万(不含税)的自产货物作为投资。货物成本8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

 

例八、 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某一般纳税人,将价值1000万(不含税)的自产货物捐赠给贫困地区,货物成本800万。

借:营业外支出   96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万

 

例九、 差额征税

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某月现房销售取得价税合计1100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为440万元。因差额而少交的增值税需冲减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40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万

 

例十、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

某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期房取得价款1100万元。应预交1100/1.1*3%=30万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PS:房地产企业的预交增值税不在当月末转销,需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才可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十一、转让金融商品案例参看《增值税学习笔记(十八)——会计处理之转让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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