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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选编2009年——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 1 级或 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 10 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 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简称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 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 2 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4.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额定制冷量(W)                   最高限价(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2800                     4000              35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5000              40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8500              75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12000             11000
5.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器数量不少于 10 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广产品范围
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 2 级及以上,制冷量在 14000W 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三、推广补助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W)                 财政补助标准(元/台(套))
能效等级 1 级             能效等级 2
级额定制冷量≤2800                500                   300
2800<额定制冷量≤4500             550                   35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650                   45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850                   6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四、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 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五、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按照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 10 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 2),逐级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助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六、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照本细则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 3)。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补助标识。
附件:
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申请报告(略)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情况月度报告(略)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 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
(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六)建筑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等。
(七)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 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鼓励节约用水等。
(九)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超量脱硫、控制扬尘污染和推广商品砂浆、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等。
(十)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十一)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
(十二)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节能照明、无磷洗涤剂等),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宣传等。
(十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五、部门职责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市容环卫局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牵头负责固体废物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主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实施细则在报市节能减排办综合平衡和审定后,原则上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同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六、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 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减排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11 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七、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三)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四)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7 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
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 1 吨标煤最高可补助 300 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订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单位按此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⒊编制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和区(县)重点调整方案,提出年度市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该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调整项目启动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预拨核定金额的 70%;确认项目调整完成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 30%。
(二)其余调整项目
对其余的非重点调整项目,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区(县)政府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推进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电力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 1 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 1000 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 100 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5 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五)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08-115-2008)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六)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燃气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四条(设备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向上海市推进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燃气处,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索取《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申请表》可到市推进办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办办公地址:徐家汇路 579 号 12 楼,电话:53014798-1261,53018165,网址:www.shsz.gov.cn/shsz/shrq/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与燃气企业要在每年 8 月底前,编制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二)市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在每年 9 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推进办在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推进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组织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机构开展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新型高效燃气空调新技术的攻关,促进关键设备国产化,提高系统集成水平,降低设备造价和系统维护成本。
市消防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1、 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略)
2、 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由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
《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0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本市电厂脱硫设施集中投产和运营,脱硫石膏产生量快速增长,对本市环境和电厂安全生产运行带来较大压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紧迫性
根据国家要求,“十一五”期间,本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6%,95%以上的燃煤电厂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2008年,本市脱硫石膏实际产生量为32万吨。据测算,2009-2011年全市电厂脱硫石膏产生量将分别为150万吨、190万吨和200万吨。2008年,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量为18万吨左右。随着脱硫石膏产生量快速增长,其利用和处置将面临严峻形势。如果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影响电厂脱硫设施的安全运行。
推进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本市还面临利用领域狭窄、质量不稳定、排放企业意识不强、相关技术和标准缺乏、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此外,在脱硫石膏集中产生阶段,电厂还面临堆放难的问题。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引、逼”结合,通过强化排放者责任,拓展应用领域,加快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实施政策扶持,加强组织协调等,推进形成政府扶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格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加快建立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主、安全环保处置为辅的模式。
(二)近期目标
2009-2011年,通过本市综合利用、市外利用和安全环保处置等方式,到2011年,力争本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近期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目标预测
 脱硫石膏产生量(万吨) 本市综合利用 堆放处置
(万吨) 市外利用
(万吨)
  水泥企业(万吨) 石膏板企业(万吨) 其他石膏
建材(万吨) 资源化利用率(%)  
2009 150 20 20 —— 25 75 35
2010 190 35 40 25 55 55 35
2011 200 35 50 35 60 40 40
(三)中远期目标
2012-2015年,以本市综合利用为主、以市外利用和安全环保处置为辅,到2015年,力争使本市脱硫石膏利用量达到180万吨左右,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左右。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水泥企业使用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在2009年三季度前,对6家水泥企业共20条喂料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脱硫石膏对天然石膏的替代。2009年,在本市水泥行业中消纳脱硫石膏20万吨,从2010年起,每年消纳35万吨左右脱硫石膏。
(二)支持石膏板企业扩产增能
支持本市现有的石膏板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2009年,新增3000万平方米以上石膏板生产能力,新增20万吨以上脱硫石膏消纳能力;鼓励石膏板企业提高本市脱硫石膏使用比例;支持、鼓励新建一批石膏板生产企业。到2011年,在本市石膏板生产企业中年消纳脱硫石膏50万吨以上。
(三)建设一批脱硫石膏煅烧线
鼓励对脱硫石膏进行煅烧处理,为生产石膏砂浆、石膏砌块等新型建材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电厂等企业投资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线。2009年底前,启动建设两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力争到2010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形成年产20万吨建筑石膏、消纳25万吨脱硫石膏的能力。
(四)推动商品砂浆和砌块等建材生产企业使用脱硫石膏
结合石膏煅烧线的建设,配套推进现有商品砂浆、砌块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尽快形成石膏建材产品产业链。到2011年,力争生产使用50万吨石膏砂浆,20万平方米石膏砌块、条板,年消纳脱硫石膏35万吨。
(五)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脱硫石膏建材产品
率先在政府出资的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享受地方和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项目、实施65%节能标准的示范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白玉兰奖和鲁班奖参评项目等建筑项目中开展相关工程示范应用,并逐步推广到本市各类新建建筑。
(六)研究开发脱硫石膏相关应用技术
组织市内外科研力量,结合示范线的建设,对电厂余热煅烧脱硫石膏的相关技术进行攻关,为本市其它电厂不同性能脱硫石膏的煅烧预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七)组织开发脱硫石膏适用新型建材产品并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针对上海气候条件、建筑体系、施工技术等区域特点,研究具有防火、隔声、保温和调湿等功能的石膏砂浆、石膏砌块等新型建材产品,攻克生产、仓储、物流等产业化技术难点。同时,根据水泥、石膏板、砂浆、砌块等不同应用途径的要求,制定相应标准,明确脱硫石膏纯度、氯离子、含水率、稳定性等技术指标。制定脱硫石膏建材产品的相关标准。
(八)制定脱硫石膏系列产品应用规程
根据工程要求,研究制定纸面石膏板、石膏功能砂浆、石膏砌块等建材产品的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工法和图集。
(九)妥善解决脱硫石膏应急存放问题
各电厂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堆放场地,进行应急堆存。加快奉贤灰场搬迁建设,将其作为本市脱硫石膏应急集中堆放场所。
四、政策措施
(一)排放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脱硫石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责任意识。根据脱硫石膏相关标准,在原材料采购、生产控制、设备维护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根据下游用户的需求和相关标准,提高脱硫石膏的质量和稳定性,实现达标排放。对于进入集中应急堆放场所的脱硫石膏实行有偿堆放。
(二)排放单位应按照脱硫石膏“当年排放、当年处置”安排发电和生产。在安排电厂发电量年度指标时,优先向能够做到脱硫石膏处置要求的电厂或机组倾斜,对未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减发电量计划。
(三)2009-2011年,对利用本市产生的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按照利用量,由市财政局给予每吨10元的资金补贴。
(四)对改造喂料系统、使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水泥企业,给予项目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率先建成的两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给予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符合条件的脱硫石膏生产企业销售脱硫石膏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财政支持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开发建筑行业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脱硫石膏建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应用技术规程和工程施工图集。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推进电厂脱硫石膏煅烧线建设。
(四)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脱硫石膏堆场周边环境进行监管,对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进入本市的各类脱硫石膏的加强监督管理。
(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推进脱硫石膏在水泥、石膏板等行业的应用,推进水泥企业喂料系统技术改造。
(六)由市科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实施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科研开发项目。
(七)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制定脱硫石膏相关地方标准。
(八)由市电力公司、中电投华东分公司、奉贤区政府加快脱硫石膏集中应急堆场(利用电厂粉煤灰堆场)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九)由宝山区、奉贤区等相关区县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县内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相关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
(十)由上海市脱硫废渣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

附件: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主要任务分工表(2009—2011年)
附件:        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主要任务分工表
   (2009—2011年)
 
一、水泥企业喂料系统改造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内容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推进单位 实施单位
 1 万安企业总公司 改造4条线 09年5月试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万安企业总公司
 2 上海海螺水泥公司 改造5条线 09年三季度完成
  上海海螺水泥公司
 3 明珠海螺水泥公司 改造3条线   明珠海螺水泥公司
 4 上海海豹水泥集团 改造4条线   上海海豹水泥集团
 5 上海申金水泥公司 改造2条线   上海申金水泥公司
 6 上海崛荣实业有限公司 改造2条线   上海崛荣实业有限公司
二、石膏板企业扩产增能工程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内容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推进单位 实施单位
 1 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1、扩建生产线,扩大生产能力
2、增加利用本市脱硫石膏比例 1、2009年宝山工厂建成投产,增加3400万平方米/年产能;
2、09年本市脱硫石膏利用比例提高到60%,2011年提高到90%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宝山区政府配合 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2 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提高本市脱硫石膏使用比例 2009年利用本市脱硫石膏比例提高到65%,2011年提高到80% 市经济信息化委 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三、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工程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内容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推进单位 实施单位
 1 石洞口电厂 10万吨煅烧线建设 2009年三季度启动,2010年4月底前建成投产 市发改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华能华东分公司
 2 外高桥电厂 10万吨煅烧线建设 2009年三季度启动,2010年4月底前建成投产 市发改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上海电力股份公司
四、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脱硫石膏
 序号 项目内容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推进单位 实施单位
 1 以电厂示范线生产的脱硫建筑石膏,示范应用石膏建筑砂浆 2010、2011年分别组织生产并应用石膏建筑砂浆25万吨、50万吨,消纳脱硫石膏12万吨、25万吨。 市建设交通委 有关商品砂浆厂、上海建科院、外高桥电厂、石洞口电厂等
 2 以电厂示范线生产的脱硫建筑石膏,示范应用石膏砌块、条板 2010、2011年分别示范应用石膏砌块和条板等建材产品8万m2、20万m2,消纳脱硫石膏2.5万吨、5万吨。 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房科院、外高桥电厂、石洞口电厂等
 3 在新建建筑中推广使用新型石膏建材 2010年在装饰材料中应用脱硫石膏制品,消纳量达5万吨。 市建设交通委 
         
 
 
五、脱硫石膏技术开发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1 电厂余热煅烧脱硫石膏示范线关键技术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1季度完成 市科委
 2 脱硫石膏新型功能建材产业化技术研究 2010年6月启动,2011年底完成 市科委
 3 脱硫石膏在商品砂浆中的应用技术 2010年6月启动,2011年底完成 市科委
 4 脱硫石膏直接用于盾构施工同步注浆料的研究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底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5 利用脱硫石膏制备高强混凝土矿物外加剂的研究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底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6 脱硫石膏用于自流平地坪的应用研究 2011年6月启动,2012年底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7 脱硫石膏保温系统研究 2011年6月启动,2012年底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8 脱硫石膏用于道路基层三渣混凝土的技术研究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底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
 
 

六、脱硫石膏标准和规程制定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1 用于水泥中的电厂脱硫石膏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6月完成 市质量技监局、市建设交通委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2 用于石膏建材的脱硫建筑石膏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6月完成 市质量技监局、市建设交通委
 3 脱硫石膏商品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009年6月启动2010年6月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
 4 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应用技术规程 2010年1月启动2010年12月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
 5 石膏轻质砌块、条板应用技术规程 2010年1月启动2010年12月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
 6 脱硫石膏土体增强剂应用技术规程 2010年1月启动2010年12月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
 7 脱硫石膏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2011年6月启动2011年6月完成 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
七、应急集中灰场建设 序号 项目名称 进度要求 责任部门
    推进单位 实施单位
 1 推进奉贤灰场搬迁建设 2009年四季度前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市电力公司、中电投华东分公司、奉贤区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
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条件)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第五条(受理部门和职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办理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的联合受理点。
  市商务委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认定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汽车,以及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的信息,以及新车牌照登记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排除党政机关、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
  第六条(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环保部门网站(www.sepb.gov.cn,下同)或者联合受理点,查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信息,并凭机动车行驶证到联合受理点领取《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二)老旧汽车报废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有资质的老旧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具的《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注销报废手续。
  (三)老旧汽车转出本市的,由老旧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老旧汽车转出手续。
  (四)老旧汽车报废或者转出本市后,原车辆所有人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同时向汽车经销商索取该车《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请材料)
  老旧汽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到联合受理点办理车辆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二)《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三)《上海市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本市二手车交易发票(出入库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
  (五)本市新车销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老旧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七)开户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八)单位的老旧汽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九)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资金计划和审核拨付)
  市商务委于2009年6月前、2009年11月前,分别提出2009年度、2010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将其纳入各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的联合受理点收到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各部门通过联合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老旧汽车所有人。
  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老旧汽车所有人开设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九条(监督管理)
  老旧汽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汽车的淘汰)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财政供养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老旧汽车淘汰,其淘汰更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2.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略)
  3.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略)
4.上海市老旧汽车排放标准确认表(略)
5.上海市新车国IV排放标准确认表(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表1
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单位:(元)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建交委、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关于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城(2008)267号
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城投公司、上海城建集团、上海阳晨投资股份公司:
为充分挖掘污水处理厂现有设施潜力,完成本市 “十一五”COD减排目标任务,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0 0.040
10万m3/d以上 0.030 0.060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0 0.050 0.055
2—5万m3/d(含) 0.040 0.080 0.045 0.050
5万m3/d以上 0.035 0.070 0.040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六、操作办法
1、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中,2008年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2008年7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
2、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贴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作为合同甲方)与市城投公司、上海阳晨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城建集团、相关区县水务局、南汇区环保局及临港新城管委会(上述作为合同乙方),于每年的一季度签订当年合同乙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目标、任务合同。其中,2008年合同于今年9月前签订。
3、合同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上报月平均运行水量、月平均COD出水浓度等运行资料,并于次年1月向市水务局提出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次年1月对污水处理厂上年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核实污水处理厂上报的运行资料,对合同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资金补贴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在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尚未完善之前,市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大监督性检查的频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区县之间及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互查活动。
4、合同乙方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个月之内,将补贴资金按照审核意见确定的金额拨付给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补贴:年处理水量低于市水务局下达的考核水量95%(含)的;污水处理厂当年COD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的;月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值70%(含)的;监督检查中出水水质COD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6、补贴资金作为对相关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7、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水量、出水水质等监管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 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 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 9 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 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 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 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 1-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 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年度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6、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开支资金的范围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支出,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本市政府和企业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强化社会宣传,建立和完善本市节能效果评价和综合分析体系。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厅《9号)、市政府办公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切实提高本市政府部门和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本市节能效果评价和综合分析体系,强化社会宣传,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1、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海重点用能单位、企业集团、区县政府等相关能源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2、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的节能宣传、教育、展示等活动。
3、经市政府批准,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4、委托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奖励的节能项目审核和项目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审核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产品能效对标工作。
5、根据国家要求,由市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工业燃煤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及空调、变压器等十大节能工程的集中诊断、节能方案调研编制等工作。组织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监控、检测和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四条(资金使用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年度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节能减排办。
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2、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经批准的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等规范方式选择项目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3、项目实施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条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核定项目支出费用,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4、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条件)
1、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 具备实施上述工作能力,包括:队伍建设、技术力量和资金保障等。
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4、 实施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1、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委托的专业机构和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实施委托合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核管理。对不能及时、准确完成任务的承办单位,应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资金。
3、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对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484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 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 200 元计算。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 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 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六条(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 300 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奖励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计节能量的资金拨款申请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 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审核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用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2、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
3、市经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节能量审核的深度和广度,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市经委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将清算意见和拨款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4、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6、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502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2、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取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3、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它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对上述2-5项,重点支持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电力、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给予专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示范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4、项目符合支持范围所需要的其它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清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2、凡符合条件、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单位,可向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清洁生产立项申请表、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应按市经委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
第七条(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 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下达清洁生产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下达的清洁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和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专项扶持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第八条(管理与监督)
1、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清洁生产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此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助资金全额回收上缴市财政局;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助资金。
3、市经委每年对清洁生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4、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清洁生产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560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 30 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100 吨标准煤。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 200 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5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
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关于印发《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计〔2008〕5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污染减排方针政策,鼓励企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和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提高企业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确保本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顺利完成。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和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鼓励企业提高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确保本市“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顺利完成。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二氧化硫超量减排运行奖励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三、适用范围和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燃煤电厂(含三大中央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的运行奖励,年限暂定为2008~2010年。
四、申请条件
凡申请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的燃煤电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脱硫设施按计划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且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3)脱硫设施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正常运行;(4)企业须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台帐;(5)企业须按有关计划按时关停小火电机组;(6)脱硫石膏要妥善处置;(7)年度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8)年度内无违反本市其他相关环保规定和要求。
五、超量减排量的计算和核定
1、超量减排量的计算
二氧化硫实际超量减排量是指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与标准排放量的差值。其中,标准排放量是按照国家要求,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为85.5%(脱硫效率90%、投运率为95%)条件下计算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注:综合脱硫效率=脱硫效率*投运率)
2、超量减排量的核定
二氧化硫实际超量减排量核定以环保部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由企业按实申报,市环保局核准。
六、奖励标准
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综合脱硫效率大于85.5%至90%的部分,奖励标准为4000元/吨;综合脱硫效率超过90%的部分,奖励标准为6000元/吨。
七、审批及资金下达程序
1、各企业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环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脱硫设施运行奖励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资金奖励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报告;(2)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脱硫设施运行月度统计表及基础台帐;(4)其他相关材料。
2、市环保局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环保部最终核定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八、项目申报程序
1、每年8月底前,各企业根据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向市环保局提出当年预计超量减排量和奖励资金需求,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申请。
2、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初审后,编制提出下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减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3、市环保局根据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合同(附件3),用款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执行。
4、获得超量减排资金奖励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主要环保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九、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合同,对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市节能减排办对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3、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审核、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电厂主管企业集团应协助做好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运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5、各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企业奖励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附则
1、本方案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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