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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提醒

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纳税事项提醒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纳税人不得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不得贩运、窝藏假发票;不得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不得盗取()发票;不得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9、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且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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