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出门在外靠朋友”,朋友之间互相帮一把,上下班顺路捎带同事一程,再正常不过。但生活处处是意外,路况复杂多变,免费搭便车回家也可能会碰上交通事故。
下面介绍一则真实案例:
薛某与王某是老同事,退休后王某经常搭乘薛某的摩托车一起外出打零工,薛某对此未收取过任何费用。某天早上,二人外出打零工的路上,薛某的摩托车跟陈某驾驶的小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王某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认定后,王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陈某、薛某一同告上法庭,除去陈某自愿补偿的20万元及垫付的10万元,还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
案例中,驾驶人薛某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他的行为其实是典型的“好意同乘”情谊行为。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忍不住吐槽,觉得薛某好心好意免费搭载朋友回家,到头来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真是好心没好报。其实不然,法不外乎人情,虽然是无偿搭载,但驾驶人驾驶时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要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在认定赔偿责任承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认定,《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属于驾驶者一方责任的,如果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驾驶人的好意行为予以肯定,应当减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但也不是完全免除,毕竟有过错,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前述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薛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定薛某的赔偿责任由百分之三十减轻至百分之十,判决由薛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8000多元,其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及陈某分别依法承担。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是维护善人善举的。但是,我们在生活中还是要避免“好心办坏事”,无偿帮助并不是免除责任的借口,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同乘者的安全。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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