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瑕疵的签证,法院会认可吗?
---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的几则裁判观点
工程签证是对施工情况的直接记载,是工程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建筑行业一贯有“低中标高签证”的说法,做好工程签证是施工单位盈利的保障。工程签证在法律上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项规定确立了签证在证明工程量上的优先地位,一旦提供有效签证均能实现证明工程量的目的,此外,部分签证还具有处分双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性质。
(图片来源于pexels)
因发承包双方均熟知签证的重要性,建设单位通常会制定严格的签证制度、在合同中约定签证程序来控制签证,甚至业内还有开发商一概禁止签发签证,在这种背景下施工单位难以签下完整的签证,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签证,例如签证的流程不完全、签证的主体不符合、事后补签 等等。
不规范的签证在司法中会被如何认定,本文拟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几则案例中的观点。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均由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人冯永贵签字确认,冯永贵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应予以纠正。
在上述案例中,总监代表虽未经过授权进行签证,签证也没有经过监理单位盖章和建设单位认可,但法院认为该签证能够反映现场真实的施工情况,因此对签证记载的工程量予以认可。
(2018)最高法民申79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变更单、签证单盖有特莱维公司的真实印鉴,说明特莱维公司认同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增项的事实,即使案涉工程变更单、签证单在形式上、程序上存有瑕疵,亦应归责于特莱维公司,而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本案中建设单位对签证单盖章确认,虽程序上存在倒签,形式上也不完全符合规定,但法院认为签证内容是建设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予以认可。
(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编号为2013-03-27、2013-05-05-3的施工签证单,编号为10、11工程现场签证单,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及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法院予以认可;而编号为2011-7-16、2011-07-14-1、2011-07-14-4的三张工作联系单,缺少建设单位最终同意签章,与《建设施工协议书》工程签证应经甲方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甲方印章后生效的约定不符,故对该三份签证单不予确认。
上述案例中,法院对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签证予以认可,而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签证未予认可,施工单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施工情况。
(2019)最高法民终1082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11份签证上都有芝兴公司的签字盖章,其中10份上还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但是在一审庭审时,总监理工程师陈伟刚出庭作证,称其签字的所有签证都是芝兴公司当时的负责人韩典君、赵玉波分几次让他签的,其中4份数额较大的签证是虚假的,其他6份签证虽有相关事实,但是数额偏大。
一审时,芝兴公司还提交了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芝兴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韩典君和项目负责人赵玉波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编制虚假工程经济签证单、现场签证侵占芝兴公司工程款,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立案侦查。另一方面,从签证内容看,签证涉及数千万元误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租赁费等,但是芝兴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能够与签证相对应的工程资料等证据相佐证,而且签证体现的巨大的人材机数量、停窝工天数等确实与常理不符,不符合工程签证应遵循的实事求是原则。因此有关经济签证、现场签证涉及的1.39亿元应当计入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例中,施工单位虽提供了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签证,但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签证的嫌疑,而施工单位未进一步提供证明签证内容实际发生的证据,法院认为存在严重不合理进而未认可签证。
(图片来源于pexels)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2022年深圳优秀女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