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其接纳的就业人数居各行业之首,对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建筑行业中也存在着诸多乱象,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出借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最终干活的是施工队,施工队“包工头”并没有用工资格,因此建筑工人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哪些单位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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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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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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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湖南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合法承包人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予以明确认可的,应承担责任;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
综上,当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
如果工人直接受雇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该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若工人是由“包工头”雇用,则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单位需对工人负工伤保险责任。
若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存在过错,也可能对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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