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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日,关注近年环境诉讼及困境


牺牲环境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报复我们人类。沙尘暴、雾霾、跳爆表的PM2.5……2018年山竹台风,大海把人们扔进海里的大批塑料及各类垃圾还给了陆地,触目惊心。
 


所幸我们也在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意识到“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近年来,环境诉讼的数量在逐步增多,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治理环境的决心,一方面也显示出大量破坏环境事件。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都关注了环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一节中指出“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26.8 万件。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953 件,严肃追究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等破坏生态环境人员法律责任。安徽法院审理通过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让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在江苏南京、甘肃兰州新设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相应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长江、黄河等流域相关法院加强司法协作,推进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对污染环境、走私洋垃圾、非法采矿等犯罪从严惩处,起诉50800 人,同比上升 20.4%。办理生态环境 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69236 件,同比上升16.7%。山西浑源 32 家采矿企业私挖滥采,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省委和省政府重视、支持,三级检察院联动,以公益诉讼推动生态治理4 万余亩。”
从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开始越来越重视解决环境问题。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各种不足。




“环评报告作假”丑闻

今年三月下旬,一份公示材料引起网友热议,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造假,报告主题为“深圳湾”航道疏浚环境影响报告,却数十次出现“湛江”等词。经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查证,确实存在抄袭,负责人已停止所有项目工作并接受调查整顿。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的评估依据之一的环评报告都能如此“不走心”,更遑论其他。


“华侨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引起周边居民强烈反对

近日深圳华侨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立项,拟改造为大型停车场上盖操场模式,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反对。改造不只是简单的升级,而是将操场抬高2.5米建在停车场之上。这一改造将造成该操场不再是具有“海绵城市”概念的可渗透性草地、同时也将破坏华侨城社区唯一的室外避难场所。


深圳湾环评造假的事件,起端在于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质疑,也广受媒体关注,最终叫停;华侨城中学运动场改造事件,周边的居民则正在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诉讼,相比于一般诉讼程序有特殊之处,存在一定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原告资格、取证难、环境损害鉴定三方面。
①原告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为人民检察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条件”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而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放宽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认定条件。然而,符合原告资格的社会组织还是数量较少,有限的人力、经济资源面对频发的环境问题显得有些左支右绌。
 ②取证难。实务中不少案件因为取证问题而搁置诉讼进程,无法结案以解决问题。对于原告方来说,取证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一大拦路虎。尤其在污染案件中,如何找到“排污暗管”、“渗井”等有力证据,一直都是环境污染案件难以推进的主要障碍。就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起诉人的2011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而言,由于被告不配合,无法完成三方取证,历时9年案件至今未果。
 ③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前者判断责任主体与污染事实;后者则包括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往往需要多次测量与采样,于是高昂的鉴定费用又成另一拦路虎。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魏哲介绍,中华环保联合会平均每年约有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至少有一起案件因为鉴定问题卡住,主要是鉴定费问题[1]
深圳环境公益诉讼的状况
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的2019年数据,其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2108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59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案件1029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3件,收到法院判决9件,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工作效应显著,共挽回被损害的林地361.9余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要求行政机关复绿或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1000余亩,挽回国有财产9000余万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677万元。
可以看出,深圳市检察机关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高,借助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其社会监督职能,且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工作卓有成效。
事实上,虽然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个案环境问题,并通过司法裁判传递司法态度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与震慑作用,但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该让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保执法的主要手段,而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早发现早查处。


借世界环境日之际,呼吁环境保护从身边做起,从垃圾分类开始,共同守护碧水蓝天,真正实现与大自然和谐共处。



[1]刘佳,高昂环境损害鉴定费,如何不“绊住”公益诉讼?(摘自千篇一绿公众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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