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 挂靠别人揽工程,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是自己,怎么做?
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屡见不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直接签署挂靠协议,双方的关系自然一目了然。但更多的时候,双方出于某种目的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甚至很多往来联系沟通都非常隐秘。此种情形下,如果被挂靠方违背与挂靠方的约定,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后,拒绝将工程款转交挂靠方,挂靠方应当如何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以维护的权益呢?其实,只要挂靠方确实对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必定有诸多证据足以证实。挂靠的本质是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约。因此,挂靠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又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此种情形下,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则可根据该些证据,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促使法院合理作出认定。在张某诉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张某自称是挂靠在园林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但园林公司和杨某主张杨某才是,此种情形下导致该案中存在两个“实际施工人”,法院结合证据查明并认为:1.虽然工程投标等文件载明园林公司委托杨某投标,但园林公司与杨某、张某分别签署的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基本相同,与张某签署协议时约定原协议废止。3.结合1和2,园林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表声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与张某签订合同,与庭审主张与张某签合同是为了让其完成后期工作、张某未实际施工相矛盾。4.园林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张某全面负责项目,直至竣工质保期结束。5.园林公司向某国税局出具《介绍信》载明张某负责办理票务,与张某提交的缴税凭证印证,与张某签署的合同约定一致。6.证人出庭作证张某是实际施工人,杨某是张某找来负责签订合同,实际未参与施工。7.园林公司按杨某出具的转款委托,将案涉工程款转入张某妻子及张某联名账户中。杨某虽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但对工程款为何支付给张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其辩称因长期不在工地才如此操作,不符合一般的支付习惯且有悖常理。8.张某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工程签证单》《事业部内部签证索赔审批单》显示,案涉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签证单增加工程量的情况。9.张某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与第8项相印证,可以证明张某施工。10.张某提交其向工人支付人工工资、材料款等的收条,与证人证言相印证。综上,张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某虽与园林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补签合同,但张某实际施工、收取工程款、对外支付人工工资、材料费的事实。园林公司、杨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缴纳投标保证金签订协议等事实,但不足以产生推翻证明张某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效力。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园林公司、杨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小于证明张某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应认定张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需要自证身份的情况,结合前述内容可知,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一般如下:其一,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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