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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来源:时代报告

——以当前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其中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法院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充分调动法官及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谈不到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的设计,只是结合法院实际对当前司法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过程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和不成熟的建议。

人民法院司法人员的内涵和外延。所谓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的性质、岗位和工作特点,将法院司法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对各类人员按不同的标准进行招录、使用、选任、晋升、晋级、考核、监督等,并提供相应略有差别的待遇和保障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司法人员的合理配置。在我国,法院权力粗劣地说包括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审判权是审判组织拥有的对纠纷作出权威判断的一种权利,其属于专业权力,权力来源是专业的法律知识,权力主体主要是从事司法决策的审判组织.因此,法院内部的司法人员界定就是要从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加于考虑。其中,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调查官等。由此,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认识基础。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把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不少弊端。因此,司法人员是否应当分类管理及如何分类管理,是近些年法律界一直热议的话题。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司法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接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表明了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但目前的司法权配置不科学、不规律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外来力量,司法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质效的内在需求。长期以来,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外部管理地方化,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存在,这种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易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所以,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迫使法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职业特殊性,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科学划分各类工作人员,并为其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使每类人员都有上升晋升渠道,让各类人才到各自适合的岗位上去,实现人尽其才和才尽其用。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造就高素质司法队伍的根本要求。司法改革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员分布在法院的各个部门,有相当部分的法官不在审判执行部门,业务能力无法及时提高,且法官成长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成长通道狭窄,年轻法官比例增大,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在法官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许多资深法官直接脱离审判一线,导致法官资源浪费,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无法解决,案件质量难以明显提高。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铺平法官职业化道路,让不同类别的人才各行其道,让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司法经验的人成为法官,实现法官精英化,强化法官职业化建设,从而实现精英审判。

当前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现状与不足。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上海、广东等一些法院提出的人员分类管理方案令人注目。对试点法院取得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但对改革中已经出现的困难或问题,我们也必须地引起足够重视和思考。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四年来,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着力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一是首批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二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基本完成。三是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正式建立。四是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稳步推进。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困难和不足。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员额制落实尚有不到之处。主要表现在员额指标的分配方面,尤其是在落实“以案定额,省内统筹协调”上还需要积极推进。另外,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未普遍建立,还没有形成员额法官“有进有出、及时补充”的常态化、动态管理。

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而相对法官而言,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事实上却还在静止状态。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辅助人员看不清司改对自身变化的目标,客观上出现跻身法官和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一定程度影响到具体工作。特别要提的是,未入额法官的分流工作难做、难实现,就是因为审判辅助岗位、行政岗位没有定位,看不到前景。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到位。基层法院法官面对的当事人都是基层群众,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承办法官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堪忧。法官的功能和地位没有得到认同,司法环境堪忧,法官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压力、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的工资待遇、各种补贴等都是以行政级别挂钩,已经成为一级法官的法官,其享受的各种补贴还是按行政科员级别对待,挫伤了法官的感情,伤害了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中基层法院扁平化管理不明显。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目的就是要让审判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让司法工作更加释放工作活力,提升工作质效。但是,就目前的基层法院来说,存在的问题是:审判团队难于组成,主要是法官助理无法到位。司改之后,基层法院入额的院领导承担30%的办案任务外,其实,分管工作量少之又少,多数是充当了一个审判任务不大的员额法官角色,空闲了部分司法资源,真正的扁平化管理在实践中未能体现出来。  

  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路径选择。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应当建立在对法院人员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之上,新形势下,对不同类型的人员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类管理的关键。为此,个人之见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科学界定法院各类工作人员。明确法院人员类别,是推进管理改革的前提。结合法院自身工作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三类: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包括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切实体现法官员额制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和审判工作需要,科学核定法官员额。通过员额制,提高法官的任职门槛,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把优秀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

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是留住优秀法律人才的关键。要加快法官等级改革步伐,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取消套用行政职数来限制法官的等级职数,法官等级与行政官级无关,只要晋升等级的条件,即应晋升法官等级,五级至一级法官按期晋升,四级高级以上法官择优选升。

落实好司法工作的扁平化管理。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法官内部形成以审判团队为主体、执行团队和行政管理团队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新格局,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法院人事制度的一次自我革命,不仅关系到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法院自身工作的科学发展,我们必须以党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为统领,切实从我国国情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度出发,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法院干部队伍,不断推进我国司法事业向前迈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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