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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告诉您: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文件是否可诉?

在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征收文件,其中一些文件已经对外公布并在地方范围内实施,也有一些文件属于政府机关之间的内部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文件通常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当我们想要判断一份政府作出的文件是否可诉时,最重要的是要判断该文件是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笔者列举如下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一

某市国土局作出《非法占地确认书》,该文件内容为确认李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其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该确认书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并对李某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李某针对《非法占地确认书》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国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市国土局作出的《非法占地确认书》违法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文件。

某市国土局答辩称,该确认书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为互相配合工作而作出的内部性文件。

人民法院认为,某市国土局作出的确认书中确认了李某违法占地的事实,直接导致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后续强制拆除行为,对李某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且该确认书经过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并告知了李某诉权,已具备成熟性、终结性的特点,不再属于过程性行为,故该确认书具有可诉性。

案例二

张某房屋被某区政府组织人员强拆,该行为经过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张某通过信息公开得到一份内部作出的查处文件,内容为对作出违法行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要求限期解决张某房屋被拆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和补偿事宜。张某针对该查处文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行政机关按该文件内的要求限期履行补偿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该文件只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文件,没有强制效力,也没有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亦未经公告或实施,张某所主张的权利实质上是基于实施单位的补偿义务,并非基于该查处文件,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后某县国土资源局并未作出相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是直接组织实施。

王某针对该《批复》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批复》,王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批复》虽然为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部文件,但该《批复》作出后,某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再作出任何相关决定文件,而是直接依该《批复》组织实施,所以该《批复》已经具有外化效力并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具有可诉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知,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内部文件并非一定不可诉。

当我们拿到一份内部文件时,首先,应确认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其次,应判断该文件是否已经通过一定方式外化。比如行政机关并未作出后续实施文件并已经实际实施了内部文件中的内容,或者行政机关已通过正式途径告知、送达被征收人等。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对各类文件的作用和效力难以准确把握时,不要盲目针对内部文件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帮助,避免在诉讼中走弯路耽误了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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