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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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