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险案探理(7):老板不懂法,连输三场官司,你知道错在哪里了吗

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案件,为何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

而且,连输三场的官司,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去打。

或许,这位老板本身是想通过员工的意外去心安理得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

也或许,他真的赔给了员工,结果保险公司却拒赔,老板比较倒霉:为何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呢?

让我们还原一下这个案件?从中梳理一下,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顺便说一声,我写东西,不喜欢煽情文字,只喜欢简单描述事实,尽量完整清晰的捋清脉络,从而找寻其中的规律与原理。

简单点说 ,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研究为目的,以规避为宗旨。

所以,我基本是以时间为轴,事件为线,还原事情经过以及讨论诉讼双方的对与错,还有法院断案的依据。

还是那句话,看得多了,自己,也许就是生活中的法官:看什么,都会用法官的思维和方法。

也是好事。

一、事情经过

2019年10月8日,梁宗钦在人保财险处购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9日零时起至2020年1月8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梁宗钦的52名雇员。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900,000元。

被保险人之一尚小乐于2020年1月3日摔伤送医途中死亡,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

二、诉讼始末

(一)一审

原告:梁宗钦

被告:人保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梁宗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人保财险支付保险金9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宗钦在人保财险处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人保财险收取了保险费,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但是对于原告申请被告的理赔款90万元,判决不予赔偿。

(二)二审

上诉人:梁宗钦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上诉人梁宗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梁宗钦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0)新71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尚小乐是装卸工但其招工结束后也负责装卸工管理工作,尚小乐及赵艳萍进行男女招工是企业经营需要,保险期间内尚小乐在工作期间死亡,人保财险应当支付保险金。

人保财险辩称,死者尚小乐系装卸工,其死亡的原因是在回家过年的路上从山坡上不小心滑倒死亡,并非在招工的过程中死亡。且无证据证明梁宗钦已向死者家属赔偿900,000元,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双方的陈诉,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

雇员尚小乐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雇员尚小乐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首先要看

1.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中的九种情况,雇员尚小乐发生意外是在回家途中,且事故发生时未在工作场所内,梁宗钦陈述雇员尚小乐回家是为了完成给其招工的工作任务,但除了尚小乐家属也是保单雇员清单之一的赵艳萍的证人证言,并未就此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

2.从雇员清单上看有十四名雇员与尚小乐及赵艳萍是同一户籍地共同务工,但仅有其二人回户籍地招工,并不符合常理性因工外出,不能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中第四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3.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单特别约定雇员为装卸工,未有其他职务工种,其保单附的名单上雇员的岗位工种是食品制造业、服装制造业、精密仪器等其他工业制品制造业等,人保财险当庭明确工种范围以特别约定为准。

梁宗钦当庭表示人保财险并未交付保险合同及条款,且不清楚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人保财险当庭未提供与梁宗钦签订的保险合同以证明其做到了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人保财险对免责条款是否做到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只需梁宗钦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符合赔偿的范围即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梁宗钦没有足够的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梁宗钦的诉求该院不予以支持。

遂判决:驳回梁宗钦的诉讼请求。

关于上诉人梁宗钦向被上诉人人保财险主张保险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该合同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对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规定了九种情形。

本案中,人保财险应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关键是看雇员尚小乐的死亡是否符合该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梁宗钦和雇员尚小乐的妻子赵艳萍称尚小乐是在招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而人保财险提供的其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尚小乐家属的通话记录显示,尚小乐系务工结束返乡途中因路滑意外摔伤致死。

因尚小乐是否在业务工作期间遭受意外死亡,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梁宗钦应对尚小乐在招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梁宗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雇员清单载明,尚小乐的岗位/工种系食品制造业、服装制造业、精密仪器等其他工业制品制造业等,其中招工并不属于约定的岗位/工种的范畴。因尚小乐的死亡不符合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故,梁宗钦关于尚小乐在招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要求人保财险支付保险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梁宗钦负担。

(三)再审

再审申请人:梁宗钦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梁宗钦申请再审称,我与人保财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尚小乐上班过程中在楼梯上摔倒造成头部受伤,后在返乡招工途中死亡。

我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尚小乐家属赔付900000元,该事实尚小乐的妻子赵艳萍可以证实。

我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并不知情,人保财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原审判决依据保险合同内容及保险条款认定尚小乐死亡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人保财险公司提交的录音来源不明,该录音中的当事人并不是尚小乐家属,且其陈述不属实,该证据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尚小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人保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梁宗钦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人保财险公司应否向梁宗钦承担理赔责任。

梁宗钦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因此,本案人保财险公司向梁宗钦理赔的前提是雇员尚小乐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死亡,梁宗钦因此对该意外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尚小乐系在务工结束返乡途中发生意外导致死亡,该意外并非基于从事业务工作,也非在上下班途中,故梁宗钦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尚小乐死亡的损害后果并不负有雇主责任,人保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履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存在。

梁宗钦关于尚小乐返乡是为了完成招工的工作任务的再审申请主张亦与保险合同中关于雇员职务工种为装卸工的特别约定不符。梁宗钦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赵艳萍系尚小乐妻子,且与尚小乐同为案涉保险单所附雇员清单中列明的雇员之一,故其与梁宗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仅以该证言不能证明梁宗钦的主张。梁宗钦申请再审中提供的证人冉登军、李相斌关于“尚小乐系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时发生意外,后在返乡途中摔倒并死亡”的证言并不足以证明尚小乐因工作业务或在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所致死亡,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梁宗钦认为人保财险公司对案涉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的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人保财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梁宗钦的雇员尚小乐死亡的损害后果履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义务,尚小乐的死亡是否属于本案保险合同所涉赔偿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适用问题无涉,人保财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梁宗钦主张其对案涉雇主责任险合同的约定内容不知情,但投保单中关于雇员职务工种为装卸工的特别约定以及投保人申明部分关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等内容的字体均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梁宗钦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人保财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梁宗钦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梁宗钦的再审申请。

三、说事探理

为什么我要把法院断案的思路和证据尽量完整的呈现?

就是想让大家跟着案件的紧张,不断地看,不断地思考,由人推己,增长自己的智慧。

比如这个案子,我的推理如下:

1.员工回家过年路上意外身故,和老板无关。老板不必负责。如果是交通意外,对方负全责的话,赔偿责任是对方;自己负全责的话,家属自认倒霉。

2.员工没让老板赔偿,也不属于老板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应不付赔偿款。

3.如果老板真的出于人道给了员工90万。不好意思,既然做爱心,就别让保险公司为你来买单。

4.如果老板联合员工一起做假证,为了让保险公司出点钱,然后和员工联合受益,不好意思,保险公司也可以放弃民事走刑事告你诈骗。

5.我相信老板没那么傻,大概率,根本就没对尚小乐支付什么赔偿款。

都懂的道理:放假了,回乡过年,路上出事跟工作无关,还要把账算到老板头上,如果法院也这么判的话,估计老板们都得跑路:谁还有心有胆去做老板?

6.老板想提供点有力的证据,结果全被驳倒。还不如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力。也真是不够聪明到家了

四、取经有方

好了,我一吐为快的背后,其实也想普及一个道理:

老板的确对员工负有责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导致的损失,老板责无旁贷。

工伤险和雇主责任险还多提供了职业病的赔偿。

团体意外没有职业病,但是扩展了上下班24小时的意外。

这个案例中,老板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老板该付的赔偿责任。计费标准是按照工种、保额、保障期间计费。

所以,理赔时,一定要核实意外事故的原因和他的工作的关系。

而本文中,明明是装卸工,身故在回乡途中,又是赶在过年期间。即便不是律师,也能明白:出险责任该谁付?

所以,这个案子中老板连打三场官司都输,不冤。

单单起诉费用就花了差不多2万,这才叫偷鸡不着丢把米呢。你说对不对?

以案说法还说理,避免以后走弯路。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83吨“假黄金案”迷局:入库有录像,质押有检测,谁在造假?
高院再审明确:车主向4S店缴纳保费投保,驾驶员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逃离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
信保保费遭“腰斩”,陷“假黄金案”被起诉,人保财险如何突围?|金融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责任
买多少车险才敢在上海开车 第三者责任险引热议
黟县为2万农户提供农房保单 每户最高赔偿额30万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