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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看来遇到石头了!
这回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看来遇到石头了!云南李某在当地一家银行汇款,结果银行多汇给对方20多万,银行以为很简单就能解决,结果3诉3败!

原来事发当天,李某拿着2万多现金到当地银行,去给业务伙伴龙某汇货款,他本来汇的是25918元,结果填写单子时多写个0,变成了259180元。

正常情况下,银行当然会因为钱单不符合,要求李某更正。但是不知道何故,当天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认真清点现金,就按照单子上的数额将款项汇了出去。

李某回去之后发现银行应该是多汇了20多万,于是让会计联系银行,主动告诉他们这件事情,但是银行好像态度也不怎么好,也没人搭理。

李某觉得反正是你们银行的钱,汇错了是你们的事情,告诉你们还不管,我也不多这个事了。

晚上银行下班对账,结果发现有20多万始终对不上,这才想起李某会计电话中告知的事情,一查果然是多汇了20多万,再一查钱全部都被龙某已经取走了。

本来如果银行当时对于李某会计的告知,稍微注意一点就完全有可能及时冻结相应款项,不至于钱全部被龙某取走。

不过,虽然麻烦点,但是银行也很自信,直接将龙某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龙某返还多支付的20多万。

龙某表示一方面离柜概不负责,另一方面钱是李某让汇过来的,银行多汇还是少汇,与自己没有关系,银行应该去找李某。

法院审理也认为李某和银行是委托汇款关系,龙某不是银行服务合同当事人,银行可以去找李某,于是驳回了对龙某的诉求。

银行一听法院这样说,也就没有上诉,直接又去起诉李某,理由仍然是不当得利。

银行说自己替李某还了欠龙某的债,自己受到损失,李某受益了,所以李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对银行起诉自己比较气愤。李某提出虽然汇款单自己确实是多写了个0,但是自己当时在柜台上只是给了2万多现金,正常情况下即使自己写错了,银行也不会按照单子上的款项多汇的。

多汇的钱是龙某拿走的,自己和龙某只有2万多的事情,自己又没有欠龙某20多万,不当得利无从谈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汇款实际上属于无卡存款,按照规则应该是交多少钱汇多少钱,况且钱也确实不是李某拿走的,李某并未因此受益,不当得利不成立,于是驳回了对李某的诉请。

银行一看又败诉了,这下急眼了,人还在钱没了,于是上诉,但是结果一样,同样是维持原判。

那么这件事情真的是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就要吃哑巴亏了吗?

其实也不是。事情弄到这一步,有银行的原因,但是法院的判决同样值得商榷。

关于银行起诉李某的一、二审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很难认定李某取得了不当利益。

不过银行起诉龙某,从民法典第122条来说,应当认定属于不当得利。

首先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本案中李某汇款2万多,银行多汇了20多万,李某实际也就交了2万多,因此银行是受有损失的。

龙某与李某之间只有2万多的交易,或者说李某只欠龙某2万多,因此龙某实际多收了20多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审认为龙某与银行没有合同关系是对的,但是本案并非是合同之诉,而是不当得利之诉,因此不应该以不是合同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驳回银行对龙某的诉请,隐含银行方告错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我认为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

银行方在起诉龙某的时候,应当将李某列为第三人。另外,在此情况下,银行方没有列李某,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李某为第三人?

由于银行对龙某的起诉是判决驳回的,因此再重新起诉并将李某列为第三人,法律上不可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

本案银行方只有就起诉龙某一案,依照民诉法第207条申请再审了。

你们认为这个案件是否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请?你们对离柜概不负责又是如何理解的?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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