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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村委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里面,村民与村委会的联系非常密切,在农村,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一般也是由村民会议决定。那么,当村民对村委会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为,认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湖南省高院的案例。

1988年,朱某与空军许某结婚。1990年,两人的女儿出生,并随朱某落户。1995年,朱某和女儿的户口随政策随军。2011年,朱某和许某离婚,与女儿回到原籍,并以承包地、宅基地生产生活。2016年,户籍政策放开,朱某和女儿将户口迁回原籍。2019年,该村村委会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对认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示,但是朱某和女儿都没有在公示的名单之内。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实施细则》。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

湖南高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操作细则》及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村民自治权利,而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村委会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如果朱某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在农村,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到村民能否享受到各项权益。如果村民对于村委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方面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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