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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谈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和天理人情

近日,重庆忠县农民王亚琼出售的无标签熟食,被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后,以“三无产品”的理由告上法庭,索取十倍赔偿约5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名,绝大多数网友对王女士表示支持,同时谴责买家专坑弱势群体,“吃相太难看”。买家邵某则回应媒体称,他不想讨论道德问题,合法就行。

4月22日下午,承担此案二审的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派员来到农户家中,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徐昕、邓高静等知名律师则表示,愿向王女士提供公益法律帮助。

知名律师张新年向法闻社表示,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张新年还指出,现在有些职业打假人“很坏”,与他们的“前辈”王海等人相比,“质量堪忧”。

买家:不想讨论道德问题

4月22日,买家邵某在回应极目新闻时称,目前他住在重庆江北区,没有其他职业,偶尔跑跑外卖,主要精力放在打假上,他不愿意在道德层面讨论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行。”

他还表示,他向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购买了150份熟肉后,“吃了几碗”,他是在网上自学的法律知识。

网友捐款被王亚琼婉拒

法闻社注意到,在各个平台上,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对卖家王女士表示支持,称买家“吃相太难看”。还有不少包括学生在内的网友,向王女士捐款表达声援,但被王女士婉拒。

4月22日,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向“法闻社”表示,如果当事人有需要,他愿意提供公益的法律帮助。而在此之前,央视《律师来了》、《一线》嘉宾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高静,也向王女士表达了愿意为其进行公益代理的意愿。

4月22日深夜,当事人王亚琼告诉法闻社,已经有两个重庆当地的律师团队在为她提供公益帮助,她感谢所有好心人的支持。

法院登门听取意见,当事人决心申诉到底

22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号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通报称,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相关后续情况,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信息发布。

王亚琼(又名王朗)在朋友圈感谢大家的支持

今日(4月23日)晚间,王亚琼在和法闻社连线时证实,前一天下午,法官确实登门与她进行交流。王亚琼告诉法闻社,有全国网友的关注和支持,她决心申诉到底,因为她不仅仅是为自己在战斗,而是为千千万万像她一样的底层创业者讨个公道。

张新年:判决未能实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针对此案,张新年律师表示,此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原因可能正是没能实现法律的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的统一,没能实现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甚至挑战了一般人对良法善治的普遍认知。

张新年资料图

张新年说,如何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张新年指出,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法律要防止误伤”

张新年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有时会造成误伤。

如何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张新年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对借机敲诈勒索的打假人应予打击”

张新年律师另向法闻社表示:“去年在北京,有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只判退货款!北京二中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是,该打假人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有明显区别,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法闻社检索发现,该案的一、二审的案号分别为(2021)京0101民初5715号、(2021)京02民终10994号,北京二中院驳回了职业打假人韩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上诉,维持了东城法院只退货款的一审判决。

张新年:这届打假人“质量堪忧”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张新年认为,某种意义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丑恶现象的存在,既有市场自身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非职业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鸟的角色,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过于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后的动机,毕竟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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