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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举案普法
#法律人举案普法# 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在以“户”为分配原则的同时,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体现出房屋的居住价值,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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