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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否有强拆违法建筑权力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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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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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建筑的权力,认为其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但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拥有强拆违法建筑的权力,并不正确。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该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具有强拆违法建筑的权力。

但这样理解也存在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法无授权不可为,乡镇人民政府并不具备规划管理职能,怎能有权强拆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呢?

另外,《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这样一来,同一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却授权两个机关行使管理权。

那么,两个机关的管理权会不会有所不同呢?笔者认为,他们的管理权还是有细微差别的。

从字面表述看,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只能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现正在施工的建筑违反规划法的,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亲自拆除。但如果是已经建成的违反规划法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则应是无权强拆。但问题在于,法律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判断正在施工的建筑违反规划法。事实上,没有建完的建筑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另外,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划管理权,也无法判断。综合下来,实际的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可能很难在执法程序正当的前提下真正具有违法建筑物的强拆权。

而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正在建设、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然都有权管理,但他无权亲自动手强拆,只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其指定强拆机关。如果县级人民政府不指定规划部门实施强拆,那他就无强拆权力了。

最后,还有一点要指出。违反规划法的正在建设的建筑,一般也应该违反土地管理法。但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是无管理权的,这又从另一层面产生了法律适用竞合问题。

法律具有滞后性,立法技术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跟上社会发展现实。何况我国目前的立法技术与水平并不算多高呢?至于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强拆违法建筑的权力,法律似乎没有明确给出规定。不知道这是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法律漏洞,还是社会实践不丰富、不成熟,不足以让立法者作出明确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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