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司治理小知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对外责任(一)
userphoto

2022.05.07 浙江省

关注

在上一篇文章中,本人整理了有限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现针对其中部分情形,进行讲解。

情形1: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就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方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并非法律上的主体,只有当公司在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后,公司成立,才能算作法律上的主体。

公司成立前,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签署股东协议之后,会根据相互之间的分工进行筹备工作,因而必然涉及对外签署合同的情况。

公司没有成立前,发起人一般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而合同利益由成立后的公司享有。

即便如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对方依然可以直接请求该发起人,依据合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2:

公司未能成立的,但设立过程中产生相关责任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就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否可以成立,取决于多种因素。即便发起人尽心尽力,公司也有可能无法成立。

公司无法成立,发起人签署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自然不可能转由公司承担。

即便只是部分发起人签署了合同,但该签署合同的行为实际是为了筹备公司、为了所有发起人的共同利益,因而该合同产生的责任,属于所有发起人的共同对外债务,而不应该仅仅让作为签署代表的部分发起人承担所有责任。

此外,部分发起人不得以全部发起人内部存在责任划分的约定为由,要求减免部分发起人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司法则·问答(五十一)】设立中公司的总经理,应承担发起人责任吗?
浅析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设立没有成功,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谁承担?
“夫债”一定要“妻偿”吗?法律专家孙蕴解读民法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及风险提示丨律光
刺破法人面纱后债权人面临的5大难题及对应策略丨附11个经典案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