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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判例:签了补偿协议,拆迁部门强拆房子?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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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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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工作应当遵守程序正当性、合法性原则,保障拆迁工作依法稳定有序进行,同时也消减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生活变动问题。拆迁维权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作,如果你也遇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就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余某是象山县某村村民,并在该村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2016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6年年底,余某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1月镇政府将部分拆迁补偿款打至余某账户。但随后,余某与镇政府之间就拆迁款事宜发生了矛盾,于是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但法院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镇政府才将剩余拆迁款打到了余某的账户,并与拆迁部门制作催告书,贴在余某家门上,此时,余某仍然住在房子里。2020年7月,拆迁部门强行闯入余某的房屋,搬出其中的家具,生活用品等,然后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余某不服,告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案情分析

余某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效,且本案中拆迁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是自愿交出房屋同意拆除。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拆迁部门强制拆除余某的房屋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部门在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拆迁部门属于超越职权强制拆除房屋,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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