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43篇 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法 《民法典》合同篇及《民诉解释》
主题是合同纠纷之诉第10篇 之重复起诉、诉讼时效、损害赔偿混搭第1篇.
法条适用:《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合同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合同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庭裁决解决。裁决结果发生效力后,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一般情形下,会基于“重复起诉”的理由,驳回起诉。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一方提起的诉讼请求与前期另一方仲裁请求完全不同时,法院又将如何审理?
新的诉讼请求产生的诉讼开始后,还涉及原仲裁案件中的请求与抗辩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继而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又将采纳什么规则做出判决?
法院在受理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时,判断标准应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就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四个方面进行甄别。
其案件中涉及诉讼时效如基于合同具有双务履行时,源于履行及存续的牵连性,即使一方未在仲裁过程中行使权利,其诉讼时效也不消灭。
①架构合同细节
2008年9月17日,2008年10月10日,龙江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宝钢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分别签订《技术附件》、《总承包合同》,约定宝钢公司为龙江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电石工程项目。
对工程建设的设计、供应、土建、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负责,确保工程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设计能力。
且对工程项目组成、电石生产原料、电石炉主体设备标准、炭粉成球间设备和装置以及电炉电石产能考核值等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约定。
②工程造价,后续变更
工程工期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点火成功后结束;工程造价为1.7亿元,
2009年7月4日,龙江公司与宝钢公司签订《变更协议》,终止总承包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变更后宝钢公司只负责工程的设计及设备供货,并将合同总价相应调整为8300万元
③保证人加入
2012年5月13日,龙江公司、中国天公司与宝钢公司签订《欠款协议》,就工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约定。中国天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④约定仲裁
约定若《欠款协议》产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⑤后发生争议
2014年8月4日,宝钢公司向申请仲裁,请求:
龙江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欠款1944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国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裁决:(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6号裁决
结果:
1.龙江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944万元;
2.龙江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利息;
3.中国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仲裁费378046元由龙江公司和中国天公司共同承担。
◉2018年3月26日龙江公司向黑河中院起诉,
请求:1.判决宝钢公司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的内容;
2.判令宝钢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8041455.7元;
3.判令宝钢公司给付碳粉成球设备损失1200万元;
4.由宝钢公司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
结果:
一、宝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13根料管材料款安装费237500元;
二、宝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炭粉成球间设备款963000元;
三、宝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422147.84元;
理由:
1.不存在重复起诉问题。
(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6号仲裁裁决,是依据案涉《欠款协议》中仲裁条款,对双方工程欠款纠纷进行裁决,并未对龙江公司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进行裁决,且本案诉讼亦不属于仲裁条款约定事项
2..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贸仲于2015年3月12日仲裁开庭时,龙江公司以本案诉争提出抗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最终2017年4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龙江公司抗辩理由没有进行审理,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龙江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诉至法院,未超过诉讼时效
3.宝钢公司无因设计缺陷,未安装第13根料管,该部分费用应予返还及承担第13根料管的3项损失。并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安装第13根料管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
损失算法:
合同总产量与实际总产量的差额确定损失金额,
龙江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总产量-实际总产量)x电石的净利润/吨。
◉龙江公司、宝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47号民事判决、(2019)黑民终447号民事裁定
结果:
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驳回龙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驳回龙江公司请求宝钢公司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赔偿损失32972092元、给付增补13项工程损失1757610.81元、9项增补损失6945300元、单耗差异损失12366452.89元,以上共计赔偿5404145.7元的起诉。
理由:
1.没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龙江公司在《欠款协议》中明确宝钢公司已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主要设备予以交付,故宝钢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中应不包含炭粉成球设备。即使宝钢公司应提供技术设备,诉讼时效最晚也应自2012年5月13日起计算。龙江公司在贸仲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缺少炭粉成球设备的问题,仅是对其损失提出了赔偿。贸仲的仲裁裁决最终认定宝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2.诉请构成重复诉讼
在仲裁中,龙江公司答辩属于欲以本案诉请否定贸仲的裁决结果情形。诉请宝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诉讼。
◉龙江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及裁定,改判支持龙江公司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47号民事判决、(2019)黑民终447号民事裁定及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维持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11073.92元;
四、驳回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问题
要素 | 仲裁 | 本诉 |
当事人 | 申请人:宝钢公司 被申请人:龙江公司 保证人:中国天公司 | 原告:龙江公司 被告:宝钢公司 |
标的 | 因签订《欠款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 因签订《总承包合同》《变更协议》后产生的合同关系 |
请求 | 仲裁一案中龙江公司仅提出概括性抗辩,亦未提出反诉 | 龙江公司诉讼请求与其仲裁抗辩并不完全相同 |
上述要素没有重合,不符合《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就构成重复起诉的认定。
二、诉讼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源于案涉《变更协议》《欠款协议》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此种牵连性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而且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该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
因而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牵连性,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
就本案而言,自从签订《欠款协议》以来,龙江公司在履行案涉协议过程中,就始终以宝钢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本质上是行使了双务合同项下的履行抗辩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前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至2017年4月16日仲裁裁决作出后,龙江公司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不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故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龙江公司请求宝钢公司承担案涉合同项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龙江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龙江公司诉请的各项损失。
1.宝钢公司未按照约定安装第13根料管构成违约。
龙江公司于2018年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第13根料管,系针对宝钢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宝钢公司承担。
宝钢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应视为龙江公司对不予安装第13根料管的认可。但《欠款协议》签订后,龙江公司一直通过工程联系单等形式就第13根料管安装问题向宝钢公司积极主张权利,且《欠款协议》中并无龙江公司明确放弃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2.如何计算因未安装第13根料管导致其产能减损
宝钢公司 | 龙江公司 | 最高法 |
工程在只安装12根料管情形下依然可以达标,导致产能不达标的主要原因系龙江公司原因导致的设备运行时均已过质保期,且龙江公司供应原料不足 | 主张产能不达标主要原因系未安装第13根料管 | 宝钢公司应对产能不达标承担责任 考虑确因龙江公司原因造成了设备已过质保期、在设备运营过程中因原料白灰未能按时进场导致缺料停炉等事实 |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龙江公司请求支付炭粉成球设备款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比较蹊跷,是法律在实务中出现的法律庞杂及法律规定的空白地,或者说是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的真实体现。
法院和仲裁在审理或裁决过程中,基本以证据为审理裁判依据。无论是法官还是仲裁员都是以“内心确信”找寻法律依据。
所以,出现了三级法院较为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本案,最高法的判决结果给出的指定性实务列举如下:
❃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精髓所在。
二审法院简单的认为《欠款协议》是对前《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概括式的总结,所以才出现认定为龙江公司欲以本案诉请否定贸仲的裁决结果。
对如何认定《欠款协议》与《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之间关系是认定“重复起诉”之关键。
对上述问题需要代理律师着重把握。且应当注意到。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也在认定中出现偏差。还是在认定《欠款协议》与《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之间关系上出现问题。
❃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 |
概念 | 积极损失、现实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 |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
对于可得利益的确定如何计算。
差额法(对比法) | 约定法 | 类比法 | 综合衡量法 |
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 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比照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 | 人民法院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合同履行时的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酌定一个赔偿数额的方法。 对于综合裁量方法的运用,需要结合上述几种方法,以差额原则为基础,在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裁量。还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裁量法应是一种补充的计算方法,系无法根据差额法、类比法、约定法等方法予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所采纳的方法。该方法往往是守约方已经能够证明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但却无法根据上述几种方法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内心确信所适用的计算方法。 |
黑河中院采纳 | 最高法采纳 |
重复起诉、诉讼时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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