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判例:劳动者请求对其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予以确认,属于事实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诉的内容包括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来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本案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被告支付的基本工资372,621.63元以及2009年2月26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奖金、货币性收入等折算人民币共计894,367.05元均为其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被告应以该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被告补缴。
再审申请人关于确认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问题,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再审申请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2021)沪民申1552号//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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