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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法院调解协议对离婚协议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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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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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法院调解协议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确认,法院调解书是否产生物权确认效力?

浙江省高院认为:
1.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涉房屋系陈某某、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受让取得土地建造而成,亦登记在二人名下,为二人夫妻共有财产。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执行法院查封其名下该房屋,并在房屋被征收后冻结陈某某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489759元,符合法律规定。
2.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本案中,陈某某、罗某虽然达成离婚协议,将二人共有的案涉房屋第一层赠与陈某2,第三层赠与陈某1,并经86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案涉房屋赠与部分为陈某1、陈某2所有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616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离婚协议赠与内容的确认并不产生房屋归陈某2、陈某1所有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导致物权变更的法律文书。
事实上,陈某某、罗某之后亦未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部分变更登记至陈某1、陈某2名下,反而还于2012年10月17日以共同财产增加共有人为由申请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陈某某、罗某名下。
据此,原审认定8616号民事调解书对离婚协议上述赠与部分的确认不具有形成力,不能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果,并无不当。
(2021)浙民申2946号 ·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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