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职律师,笔者结合所见所闻,简要总结出以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10大高频风险点,供广大执法人员参考和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以下内容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支撑):
1、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程序违法)
2、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认真开展执法(执法主体不适格)
3、1人执法(法律规定至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才能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4、查封扣押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只能由行政机关中两名以上公务员开展(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严禁委托给大队等事业单位),
5、查封扣押超期: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到期之前除了应该依法没收的物品外,应及时退还行政相对人!
6、口头查封扣押: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应该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7、违规让当事人缴纳保管费: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期间的保管费(如被交警查封扣押的车辆停车费等)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当事人支付!
7、违法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检查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全程拥有陈述申辩权,而且,对当事人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较重处罚时,应该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成立!
8、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罚款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收缴罚款,而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后存入国库,实践中,违规收缴罚款的现象仍时有存在,不管初心如何,其违法性不容置疑!
9、同案不同“判”: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基本是同类案件相同处理,但实践中,部分执法部门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重案轻罚、轻案重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10、违规支用罚没物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没收的使用价值的财物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捐赠公益组织等方式进行,但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将其视为“私产”随意支配,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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