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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行政诉讼路,可有复议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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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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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后,往往会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比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但在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应当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的案件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该类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8种情形: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当事人不服的,则应当先向该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水域、林原、山岭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则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如对此不服,则应当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4.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

5.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虽不予禁止但附加减少集中限制的,则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以寻求救济。

6.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所作出的不准电影公映决定不服的,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但对国务院以下的电影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7.根据《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8.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其要求复审。复审虽然不是行政复议,但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需注意,第5-8种情形实际也在第1种情形之中,但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强调,故一并列入。

二、行政复议应具有实体性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应当经复议程序且具有实体审理,方视为已经过复议。如果复议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仅作出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则视为未经复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如(2019)最高法行申11288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吴成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百色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系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吴成兴在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其复议申请后,直接起诉10号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驳回起诉。

在此情形下,如需法律救济,当事人应当先对复议机关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完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后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身权利。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情况较为特殊,相较于以前也有了较大的限缩,如拘留措施等已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但仍应注意其适用,避免发生应当先复议而未复议的情况。

作者 胡瑜锴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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