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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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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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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村中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后来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开始与林先生沟通补偿事项,但是由于补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林先生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为征收方三天两头总是上门谈判,要求林先生签订协议,为了清净林先生只能搬去别的地方居住。这一走不要紧,征收方趁着林先生家里无人,直接将房屋强拆,林先生认为强拆违法,所以聘请律师提起了强拆违法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要的答辩意见是:林先生的房屋是违建,他们的强拆是合法的。但在法院邮寄了举证通知要求被告在10日内完成举证的情况下,被告直至开庭前都没有提交违建认定、催告通知等证明强拆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仅提交了一张处罚决定,据此想说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晏清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提交证据并不一定合法,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就会被视为没有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即便在庭审过程中其补充提交所谓处罚决定,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对我们公民则不一样,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可以当庭提交证据,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举证期限的严格限制,其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坚决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毕竟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必然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提交的证据因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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