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部门在征收房屋时,不主动与承租人联系将之作为征收补偿对象,对承租人提出的评估申请也置之不理,而是直接与房屋所有人联系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是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所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商铺的承租人如果对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是否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与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商铺被征收,承租人有可能受到该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该行政行为的侵害,所以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与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承租的经营性用房而言,房屋价值的补偿无疑是属于房屋所有人,但是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显然是属于承租人。另外,在承租人租用房屋的时候,可能会对该商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装修,而此时房屋被拆迁,显然会对承租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承租人也有权获得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
经营的商铺被征收,作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如果对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