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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良: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事业,多办案办好案就是多立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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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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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院高层次审判业务领军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上海高院、上海新闻广播《法眼看天下》栏目合作推出十期全媒体系列访谈《你好,审判业务专家》

本期“领军风采”专栏推送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徐子良访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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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嘉宾和主持人

    徐子良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上海宝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钟 姝

    《法眼看天下》栏目制作人、主持人

    中国金话筒奖获得者

    访谈实录

    主持人:法官如何准确地查明事实,适用好法律?法官又要怎样作出前瞻性判决,为产业的升级和区域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则指引?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上海宝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子良。徐院长,您好。

    徐子良:主持人好。

    主持人:欢迎您。徐院长,您这一次是被评为商事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您曾经说过,商事法官要判好案件,需要具备“化干戈为玉帛,化纷争为商机”的意识和能力。那么,在您看来,法官要办好案件,需要具备的重要能力有哪些?

    徐子良:

    我展开来说一下,刚才主持人说到,处理商事案件要“化干戈为玉帛,化纷争为商机”,这就是调解工作的能力。

    商事案件中有很多商事主体,法官调解商事纠纷,有时候要更加善于寻找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然后从商业的思维帮他们思考怎么样可以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跳出纠纷本身,看看双方还有没有其他的合作空间。有的案子,这个案件一方当事人让掉一点,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另外的领域给他一些商业机会,这个案子就能够调解掉。如果是判决,那只是对所审理的纠纷进行就事论事的判决,有时候调解的效果可能更好。

    我刚才说到的6种能力中,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是在我进法院的时候上海法院就大规模系统培训的三大能力。我觉得,这3个能力是作为法官非常基本的能力。

    法官要能够驾驭庭审,以庭审为中心查明事实。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也是这样,裁判文书的事实阐述要清晰,说理要透彻。我们理想的效果是胜败皆服,至少败诉的一方看了裁判文书也能够输得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输在什么地方,这就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包括法官写裁判文书,虽然我们很专业,但是在裁判文书的用语上,除了让专业的律师、专业的人士能看懂,让老百姓、非专业的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公众也能看得懂。

    法律适用能力也是体系化、专业化的法律运用方面的能力。经过法学院的培训,经过系统训练,法官这方面的能力都要有。法律适用的能力比较专业,这里不再展开。

    另外,调解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也非常重要。刚才讲到商事案件,其实其他民事案件也是这样,要善于和当事人沟通,不仅仅是法言法语,还要会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话,在审理案件、做调解工作时把矛盾化解掉。不只是就案论案简单地下判决,而是要尽量做到案结事了。

    对于调查研究的能力,想成为审判业务专家的法官就要非常注意培养,要有调研的成果、学术研究的成果。当然,我们的调查研究跟法学院校的学者教授又不一样。我们有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案例、数据,这是学校的学者们所不具备的优势。我们要运用好这方面的优势,把我们在案件审理中积累的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甚至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这里面还要特别强调信息化的运用能力。对于法官来说,这几年,这项能力非常重要,尤其是上海法院。哪怕回到三年前,我们都难以想象现在普遍施行的互联网开庭、庭审音字转换、电子送达,还有执行工作的网上查冻扣。信息化使得大部分案件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当事人使用手机就能开庭,就能查阅自己案卷的材料。它既方便了法官办案,又避免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

    以上说的这6种能力,不同法官擅长的可能不一样。像一些老法官审判经验比较丰富,调解的能力强,但是信息化的运用能力可能相对薄弱。包括我自己刚开始运用互联网办案也有很多不适应,但是时间长、用得多之后,自己也觉得越来越好用。所以,在新时代下,信息化运用能力特别重要,既方便我们法官自己,也方便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

    主持人:徐院长,我们知道您主审的或者参与审理的许多案件都获得了重要的荣誉、奖项,比如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办好这样的案件,尤其是办成这样优秀的案例,究竟要怎样去贯彻好您前面所说的那些重要的能力?能不能结合您办理的案件,给我们讲解一下成就过程?

    徐子良:好的。法官每年办理很多案件,有的案件具有普遍性意义,或者新类型案件具有前瞻性的意义。这样的案件如果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采用,成为对全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对于法官本身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鞭策和鼓励。我觉得,被这些权威平台采纳的案件,往往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都非常有亮点,具有前瞻性、指引性。

    这里我举一个自己办的案件。案件原告是李某,被告是一个民办的艺术学校。李某起诉被告艺术学校,要求确认他在艺术学校里拥有35%的出资份额。

    法院审理之后发现,学校是经教育局审批、在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营利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学校,在税收上有不少优惠。这个案件发生在2015年左右,当时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将学校登记为非营利学校。但实际上出资人对学校进行公司化的运作,将学校经营的盈余当作红利,在出资人之间分红,出资人就变成股东了。这个案件学校的出资人之间就是这样。

    李某与其他出资人产生纠纷,就起诉确认对学校有35%的份额。他是想分得学校的35%,按照确认的份额来分利润,甚至分剩余财产。当时这个案子审理争议较大,有的法官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实体审理,确认是否存在这个份额。但是我通过查阅资料、走访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得出结论,如果学校在登记时确立为非营利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出资人就是办公益,就是捐资办学。投入学校的资产以及学校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学校的校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不是归属于学校成立时的出资人。

    在这一前提下,法院不能对出资人假借办公益实际进行营利的行为背书。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对李某所谓的出资份额不能进行实体认定。后来合议庭也采纳了我的观点,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载,公报裁判要旨明确: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向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在法律上是没有财产权依据的。

    公报刊载之后产生了指导意义。不久后,2016年,我国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或者公办学校的办学。后来,《民法典》也明确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2021年开始,国家对教培行业进行整顿,再次明确非营利学校不得进行营利性的经营。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的裁判非常具有前瞻性和指引性意义。虽然我是一个商事条线的法官,但是审这个案件可能不仅限于商法领域,还要跳出商法,有更加社会性、全局性的观念进行指引。

    主持人:您在办出公报案例这样优秀案例时,首先追求的是案子办完之后能够具有指引功能。另外在办案的过程当中,您是非常注重调查的,深入到生活当中。然后等到案子办完了,它要有个好的社会效果,不仅仅追求法律的功能,也要追求社会价值。所以我想追问您,作为法官,您在办案的时候把追求社会效果放在心中怎么样的一种重要位置?

    徐子良:我可以再举一个案例,这个案件不是我本人办的,但是是我发现之后进行编辑推荐的案子。当时我在上海二中院,负责对辖区法院精品案例的挑选。这个案件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车辆是一辆套牌车,套了别人的车牌,发生交通事故结果造成死亡。死者家属起诉,不仅起诉套牌车的车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起诉所套车牌的车主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出借车牌的单位是知道在实际使用套牌的,最后法院判决出借车牌的单位和实际使用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件我进行了深度的调研和推荐,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采用。作为一个指导性案例,它是具有法律适用效力的。

    这个案件之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修订,把这个情形规定在法条里,打击了套牌行为。虽然10多年以前公安机关也在打击,但是当时信息化还没那么发达,行政打击的成本比较高。这个司法判例告诫社会公众,要是把车牌借给别人,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出借车牌的人会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民事责任的延伸,使得社会中有的单位不敢把车牌借给别人使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主持人:法官要适用好法律,办出这样有指导价值的案件,他所追求的一个目标还是社会效果,回到老百姓当中来,所以您作为宝山法院的副院长,在带领团队完成好法律工作的同时,对于您刚才所强调的这样一种情怀,为民服务、司法为民的情怀,这部分的能力如何去锤炼?

    徐子良:我觉得,法官要把自己的职业当成是一个公平正义的事业,这也是法官职业的动力来源。

    主持人: 徐院长,作为审判业务专家,如果对我们的新进法官包括年轻法官说几句话,法官心中的第一性原理应该是什么?它永远不变的是什么?

    徐子良:永远不变的应该是秉持一颗公正的心,法官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事业。

    主持人:我们有时候讲,法官在办案的时候要善于倾听,要有共情的能力,能够跟当事人、跟案件同呼吸共命运。但是法官是中立的,他不能被带走了。您如何在这个过程当中权衡好案件,权衡好利益,也让您的心始终是非常定的,去客观理性地办好案件?

    徐子良:有句老话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对于法官来说尤其重要。法官在办案当中要居中、中立,所以要以中立的心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先入为主,只听了一方的意见,就可能会被他的意见带偏。当听了一方意见的时候,心里还是要存疑,再听听另一方是怎么说的,看了一方的证据,再看另一方的证据,这是我们法官的一个基本素养。

    当然,法官的经验也很重要。如果经验丰富,办案经历比较久,可能有的时候看了材料,听了一方的陈述,他就会预判到后面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包括律师是从一方的、从自己的利益来考虑的,他在摆证据、讲道理的时候,可能会隐瞒掉一些内容,可能会避重就轻。这个时候,法官就要慧眼如炬,能够看穿真相在哪里,所以经验也很重要。同时,法官还要有一颗居中、中立的心,能够稳得下来,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声音。

    主持人:要有一种定力,就是知道我手中所拿的法槌,它追求的核心是公平公正。所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要善于倾听、要去同理、要去共情,因为这样的话才能更好地去读懂案件、读懂当事人。但是不要被带走,就是你的根扎得很深,你要去伪存真,找到案件背后的真相。这样才能够适用好法律,做好这个案件的判决。

    徐子良:是的,既要靠经验,同时也要不停地读书,要不断地学习。

    主持人:有听众朋友留言说,“我认为公正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徐院长,您怎么去解读公正的心?

    徐子良:公平正义,就像阳光一样温暖,在古今中外都是这样。法官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公平正义),能从事这个职业很荣幸。这个职业也自带光环,因为它是维系社会公正的一个职业。

    所以,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法官职业对自律的要求更高,约束也更加严格,从《法官法》到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都是这么要求的。包括对法官的社交、法官的业外活动的约束,比其他职业要严格得多。有的时候会说,法官可能是比较孤独的一个职业,这是我们的职业特性所决定的,我们从事的是一个维系公正的职业。

    基层法院很忙,上海的区法院很忙,案子很多。但是我对我们区法院的法官说,我们的工作非常有意义,一个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在我们手里实现,办好一个案子就有一份很强的成就感。这可能是比其他职业更强的工作动力的来源。

    主持人:打铁还需自身硬。慎独,然后才能坦然无惧地拿起法槌,光明磊落地敲下这个正义之槌。

    听众留言

    来源丨上海新闻广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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