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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违法建筑如何获得补偿,最高法来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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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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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部门惯用的手法是认定被拆除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究竟什么样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拆除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最高法确认贵州省某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具体展开:

一、案件事实

2011年4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某县政府发布了规划区域内禁止建设的公告。陈某在该规划区域内有两处房屋,分别是两层钢架房屋(以下称房屋1)和一层钢架结构大棚(以下称房屋2)。房屋1修建于2012年,房屋2建于2014年,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0月25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就房屋1向陈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11月26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向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户自行拆除上述的违法建筑,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2013年1月11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向陈某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陈某10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

2013年1月22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告知“自本《拆违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逾期仍不拆除的,我局将组织人员依法施行强制拆除”。2017年6月15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再次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告知陈某七日内自行履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仍不拆除的,将组织人员依法施行强制拆除。

2017年4月17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就房屋2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4月24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对陈某进行处罚,向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自行拆除上述的违法建筑。2017年4月28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向陈某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陈某三日内履行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在陈某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原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进行了催告。2017年6月24日,某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批复》,同意原某县城乡规划局依法依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17年6月30日,原某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人员依法对陈某所诉的两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的问题。

本案中,原某县大方镇已于2000年划入城市规划区。陈某在庭审中自述房屋1开始修建时间为2006年,2012年修建四周墙壁并翻修屋顶。据此,应认定房屋1的修建时间持续至2012年。原某县城乡规划局认定房屋1的修建时间为2012年,认定事实清楚。陈某在其流转使用的集体土地上分别于2012年、2014年修建房屋1、房屋2,均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

(二)拆除案涉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就房屋1、房屋2分别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某县城乡规划局应当等待陈某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强制拆除。对于房屋2,强制拆除时陈某对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房屋2已被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强制拆除案涉房屋2的行为违法。

综上,陈某修建的房屋1、房屋2系违法建筑,原某县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30日强制拆除房屋2违反法定程序。

三、案件总结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结合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和具体背景进行综合认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无证并不等于违法建筑!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和虽然有规划但是实际建筑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三大类。之前我们律所文章中也有刊载!

无证就是违法建筑?错错错!

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拆迁部门也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公告、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未依法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未给予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都构成程序违法。

而在本案中,在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届满之前,该拆迁部门就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相对人往往认为自己“理亏在先”,而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生在勤,不求何索?”相对人要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法建筑就可以随便拆?错!两个部门,六个步骤必须牢记!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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