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有担保人做担保往往担保人也会被强制执行,甚至有些担保人被直接强制执行而欠款人却没有被执行,如果没有先强制执行欠款人直接执行没有使用钱款仅仅签了个字的担保人合法吗,担保人如果被强制执行甚至房屋被拍卖冤不冤,担保人有没有权利要求法院先强制执行欠款人,担保人如果被执行了能不能找欠款人索要被执行的钱款。
《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规定“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68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法院先执行欠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无权要求法院先执行欠款人,债权人是有权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究竟什么情况是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什么情况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就要看当初约定的担保条件是怎样的,大体可以这样判断,如果担保条件是只要欠款人不履行担保人就担保付款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条件是欠款人不能履行(没有付款能力的意思)担保人就担保付款就是一般担保责任。
担保实际上是在强化债权人出借钱款的意思,债权人之所以需要欠款人提供担保就是出于对欠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有担心而担保人提供担保就使得本来可能无法完成的借款最终完成了,所以提供担保必须为这笔欠款承担责任,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使用债权人出借的钱款就不承担责任,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能说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就不承担后果,但如果担保人是被胁迫欺诈非自愿签的字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法律术语叫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就是说担保人不是最终的责任人但是如果担保了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完了可以向欠款人全额索要被执行的钱款,毕竟担保人没有使用债权人出借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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