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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涉及外嫁女的遗产继承案件实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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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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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旧时代盛行的说法“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是不是意味着出嫁了的女儿就丧失了继承娘家遗产的权利呢?尤其对于农村娘家宅基地、地上房屋和承包经营地等有无继承的权利和资格,本文就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整理论述,供诸位参考。

壹、实务问题

一、外嫁女有没有继承权?

父母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在世时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一套夫妻二人居住,另一套给儿子居住。后,父母去世。问:已出嫁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有的话,是对父母居住的一套商品房有继承权,还是两套商品房均有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涉两套商品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同时去世后,两套商品房作为父母遗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女均有权继承,分配时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

二、外嫁女对娘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有没有继承权?如遇拆迁征收,对征收补偿款有无继承权?

父母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在世时在农村有自建房。后,父母去世。问:已出嫁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有的话,是对宅基地的继承权,还是地上房屋有继承权?

1、对于地上房屋:

地上房屋属于父母合法私有财产,在父母去世后,地上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可以被依法继承。对于继承,男女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外嫁女无论户口在何处,均对地上房屋所有权有继承权。

2、对于宅基地:

宅基地分为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私人财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系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居住权益,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家庭成员个别成员死亡,不导致家庭关系消灭的,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分割问题,不属于遗产,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原则,继承地上房屋的,相应的对宅基地有使用权。

但,对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相对应的修缮,不能进行房屋的翻建、改造等,当地上房屋老旧破损成为危房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会统一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于征收补偿款:

所以,如遇拆迁征收,征收补偿款分为两部分,即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对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地上建筑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被继承,无论户口在哪,均可以继承;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宅基地分为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归家庭成员形成的户,父母去世的,儿子户口在该村,并且在该村实际生活居住,由剩余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归剩余家庭成员形成的户享有,不属于家庭成员个人,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三、外嫁女对娘家的承包地有没有继承权?如遇拆迁征收,对征收补偿款有无继承权?

父母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在世时承包地耕作,去世后由儿子耕作。后来,政府对该土地进行征收,该家庭承包地获得了征地补偿款,已出嫁的女儿对该家庭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有没有继承权?

1、对于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男女享有同等权利,不因未婚、已婚、离婚、丧偶而剥夺其权力。承包地是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收入需要,女儿已出嫁的,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或者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仍然享有对原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但不是继承承包地的使用权。

2、对于承包地的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农村承包地分为承包地的所有权和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承包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归家庭成员形成的户。

如遇拆迁征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经营地的征地补偿款项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给予相应份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地系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以家庭成员所形成的户为单位,并非是给予家庭成员个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增减的,并不影响承包地的使用,由剩余的家庭成员所在的户共同享有承包地的经营使用权。承包地经营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款归剩余家庭成员形成的户享有,不属于家庭成员个人,不属于父母遗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对承包地已产生的收益或者增值和孳息,依法享有继承权。

但,外嫁女对娘家的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是享有继承权,但可以享有要求分配补偿的资格,对此重点是看外嫁女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主要有如下几个认定因素:

第一,户口所在地。外嫁女户口是否迁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户口仍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但也要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如果户口迁出系因外出求学原因暂时迁出的,不受影响。

第二,实际生活居住地。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仍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居住的,即使户口已迁出,也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出务工的,不受影响。

第三,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承包地系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福利待遇,外嫁女仍以该承包地为其基本生活收入来源和保障的,也应相应考虑其继承权利。

第四,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村民待遇。外嫁女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劳动等村民义务的,或者村民会议认可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该外嫁女有权继承分配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第五,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村民待遇。外嫁女出家后,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选举权等村民权利,履行劳动等村民义务的,或者村民会议认可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该外嫁女无权要求分配本村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但有权要求分配其他村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贰、律师评析

对于宅基地的继承,分为地上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可以被依法继承;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家庭成员形成的户为单位,由该户内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但不是继承。

对于承包地的继承,要看个人户口是否迁出,是否在该村实际生活居住,是否依赖该承包地为其基本生活和收入保障,是否享有村民待遇(行使村民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承包地经营使用权以家庭成员形成的户为单位,由该户内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经营使用权,但不是继承。

叁、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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