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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不清,陵川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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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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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不清 本人须到庭

陵川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法官,我只是个委托代理人,你问的问题我不清楚……”

代理律师陈述含糊不清?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如何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和细节?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为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仅代理人出庭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难题。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是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从而引起了“退一罚十”的产品责任纠纷。原告系在省外,立案后申请线上开庭。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原告本人未到庭,被告企业负责人也到庭参与。根据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购买保健品供自己服用,服用后身体不适,因商品质量问题使自己受到损失,从而提起诉讼。

综合本案证据和庭审陈述,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及知假买假,牟利性打假。庭审中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原告一次性购买大量商品的详细经过等相关案件细节,代理人称不了解。按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搜索用户不存在,手机关机,均无法联系到原告。

为厘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常经营秩序,通过借鉴其他兄弟法院的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陵川县人民法院向原告本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被告本人于指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其委托代理人接收《到庭令》后,表示原告本人会按时到庭。然而在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到庭,原告及代理人均未到庭,因无法核实案件真实情况,此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果经督促仍未到庭,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陵川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

下一步,陵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实质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司法服务更加优质、高效,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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