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上海高院|继承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和裁判规则
userphoto

2023.08.09 浙江

关注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丨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一般处理原则和裁判规则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纠纷处理涉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认定、继承人范围及其继承资格的认定、受遗赠人和酌分遗产人资格的认定、遗产范围的认定以及遗产价值的认定等方面的司法认定。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认定

【审查要点】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和宣告死亡,如系自然死亡,有死亡证明的,一般应以死亡证明为准;如系意外死亡,无法确定具体死亡时间,但有死亡推断证明的,则以推断死亡的时间为准;如系宣告死亡,系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则以意外事件发生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如系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宣告死亡的,则以法院宣告其死亡之日作为其死亡时间;如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死亡证明,则可以根据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档案资料记载的死亡时间认定其死亡时间。【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注意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其他材料,当事人未提交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交。实践中存在多份证据材料记载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一的情况,对此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十五条进行审查。被继承人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自然死亡时间与宣告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因宣告死亡系法律推定,应以其自然死亡时间为准。【典型案例】杨某某与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2民终1171号]裁判要旨:三位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被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就该三位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事实的审查,应结合全案证据,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通知单》以及客观记载急诊抢救信息的《门急诊自费病历卡》综合审查认定。

二、被继承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成为被继承人;有相互继承关系的被继承人,以各自的死亡时间先后,确定继承的顺序。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够确定死亡时间的,应当查明死亡先后顺序;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如“被继承人”虽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但尚未被宣告死亡,则其不具备被继承人的身份,应告知当事人先行申请宣告死亡,再行继承。【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注意事项】被继承人的认定,在单一被继承人案件中一般不成问题,但在多被继承人的案件中,往往可能存在争议。如被继承人相互之间具有继承关系,但死亡时间较早,当事人难以直接举证证明,则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正确认定死亡顺序,并据此认定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

三、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应依据继承编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进行审查,按照配偶、父母、子女优先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本规则认定。同时,应审查拟制血亲是否具备被继承人资格。1.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2.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5.兄弟姐妹包括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双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6.兄弟姐妹还包括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7.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典型案例】邵某与邵某官、邵某仙、邵某芳、朱某珍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32号]裁判要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他继承人主张该继承人生前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并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进而该继承人的子女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的,应当举证加以证明。丧偶儿媳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丧偶儿媳在上述义务上履行缺位,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指定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其要求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予支持。

四、代位继承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生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如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仅在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的子女方可代位继承。【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注意事项】被继承人养子女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继子女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因《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本指南倾向于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没有规定养子女的继子女和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不宜作扩大解释。

五、转继承的认定

【审查要点】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审查,应当单独进行,以防止遗漏当事人。【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六、遗嘱继承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遗嘱继承人一般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这也是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标准。【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受遗赠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应按照遗赠处理。【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注意事项】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其他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遗嘱将财产遗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作为遗赠处理。

八、酌分遗产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酌分遗产人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重点审查其是否满足酌分遗产人的条件,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和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较多的人两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能是法定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果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多分,而非基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注意事项】与1985年《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酌分遗产,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限制,放宽了认定标准。【典型案例】裘人某与黄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17号]裁判要旨: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有所照顾和安慰,相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来说已达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故可以酌情分得遗产。

九、遗产范围的认定

【审查要点】遗产包括被继承人名下独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第三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财产。遗产不仅包括实体财产,还包括财产性权利。1.遗产包括自然人的工资、投资所得等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存款、基金、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遗产具有合法性,被继承人通过犯罪等不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得作为遗产。3.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基于利用自然资源产生的收益、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可以作为遗产。4.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系家庭承包,不是被继承人个人承包,故一般不作为遗产,对于承包的权利和承包合同可依据相关法律及集体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流转和承继,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5.自然人的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人生前取得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费等可以作为遗产。6.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需要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是否可以流转等综合予以认定,法律不予禁止的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一般认为,虚拟财产需要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只要具备上述属性,即可视为财产。当然由于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具体案件中将其作为遗产认定时应当慎重。7.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债权,可以继承。8.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析产,先分出他人财产,然后才能继承。9.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亦是继承人,且当事人对财产权属无异议的,可以在继承纠纷中一并析产并继承。10.被继承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财产权属存有异议,则应当另案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或者所有权确认之诉,待权属明确后方得继承。【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注意事项】1.对于上海、北京等城市,目前还保有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所有,但承租人享有承租权,由于公有住房承租权不是产权,公有住房不得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承租权的承继、转移和消灭,由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及相关地方的公有住房管理规定,通过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办理。2.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如果商品房办理了预售登记,买受人死亡的,预售登记项下的权利可以继承。3.虽然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债权可以继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债权均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只有当债权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能在继承案件中分割,如果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继承人应当另案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提起诉讼,待债权确定以后才可以继承。【典型案例】李某荣、李某琴、李某玲与李某春、李某全、李某海继承纠纷案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再终字第16532号]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农村宅基地上的院落和房屋已被拆除,则院落和房屋不具备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现实可能性,但农村旧村改造中宅基地使用权转化的政策权益可以作为继承客体。

十、遗产价值的认定

【审查要点】1.对于适宜直接分割的遗产,优先采用直接分割方式处理。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等方式处理。2.确定遗产的价值是遗产分割和折价的前提,遗产的价值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评估、审计、询价、按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3.当事人对遗产价值达成一致的,应审查是否符合自愿原则,是否与通常的价值出现明显背离。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遗产价值的,如发现非出于当事人自愿,应当释明,并由当事人重新协商确认或者委托评估、审计。4.对于股票、基金价值的认定,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分割时点及其价值,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共有方式处理。当事人不愿意共有的,可以参照一段时间的平均成交价酌情确定其价值。5.被继承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如其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导致受益人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人也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注意事项】1.对于被继承人配偶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分割,现金价值应以保险公司确认的现金价值为准。2.分割遗产时,尤其是折价分割时,一般应当以分割时遗产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特定情形下,如遗产被掌控遗产的继承人侵吞、窃取或者损毁造成价值贬损时,也可以被贬损之前的遗产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典型案例】洪某与洪某连、吴某贤、吴某峰、叶某、吴某琦、洪某峰、杨某群、洪某豪分家析产、代位继承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民再29号]裁判要旨:动迁安置房屋补偿金系按动迁时评估报告为准确定,当事人继承的也是上述房屋中的部分补偿金,当事人单独主张其继承部分应按起诉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十一、无主财产的认定

【审查要点】无主财产的认定,应当注意审查被继承人有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酌分遗产人等情形,有无其他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照顾义务的人。无人受领的遗产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遗产;二是虽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但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三是虽有受遗赠人但放弃接受遗赠或者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注意事项】申请认定无人受领的遗产,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规定的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处理。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由人民法院公告,逾期一年仍无人受领的,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无主财产,实践中,对收归国有由谁提起、谁来管理、怎么上交均无明确的规定。鉴于《民法典》将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本指南倾向于认为,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提起主体,也可以作为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后的管理主体。【典型案例】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巴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裁判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巴民特字第5号]裁判要旨:涉案死者生前无法定继承人,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经人民法院公告仍无人认领,应认定该遗产为无主财产,死者生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遗产为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继承纠纷丨案由、管辖、遗产范围及价值的审查指南
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关于继承,这些民法典上的新规定,您可知晓?
民法典施行后,遗产继承将发生这些变化!
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得来的财产,应当归入个人财产吗?
2021年起,3种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需提前知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