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拆迁户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拆迁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协议亦会被认定无效或撤销。那么,什么样的拆迁协议会被判定无效呢?以下是一些可以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
拆迁协议的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房地产买卖、赠与、抵押等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拆迁协议也属于涉及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合同,因此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拆迁协议是口头订立的,或者书面形式不完整、不清晰、不明确的,都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因此,拆迁协议应当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约定拆迁户放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等,都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拆迁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如果拆迁方隐瞒或者歪曲重要事实,或者威胁或者强行要求拆迁户签订合同,都属于欺诈、胁迫的情形。
拆迁协议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如果双方对于房屋面积、补偿方式、安置条件等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或者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经验等不利地位而获取过高利益,都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拆迁协议缺乏有效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如果拆迁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本人订立拆迁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如果拆迁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订立拆迁协议,则该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拆迁方与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订立拆迁协议,则该协议无效。还有一种特殊的共有产权房,如果拆迁方与房屋共有人中的一方订立拆迁协议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则该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也有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在订立拆迁协议时,应当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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