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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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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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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如何认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以户为单位。但是,当前法律中对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户” 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户的标准规定有所不同。考虑到农村地区传统习惯等各方面差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规定,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地方对“户” 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二是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要求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宅基地审批部门要求户籍分户后才能批准使用宅基地,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扯皮的现象,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明确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目前,广东、天津、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结合地方实际,对“户” 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广东省规定以“成年” 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海南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一户” 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对于规定情形以外确需以“户” 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云南省规定“户” 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湖南省规定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等等。

本文选自《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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