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没有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也可支持律师费。
一审法院:关于万某某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应否支持的问题。 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
源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关于万某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尽管万某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某某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故万某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源自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
再审法院: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 万某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某支付万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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