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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何时进行?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南山在与执法人员交流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对在哪个时间节点进行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分歧。

通过网络检索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一些行政处罚流程图,南山一共归纳总结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三种情形。

本文就从对三种情形的对比分析展开,力求确定一个合理合法的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时间节点。


实践中三种不同时间节点召开集体讨论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初步调查完毕后,下发事先处罚告知书前(交通的名称是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结果,送达事先处罚告知书。公布下图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在初步调查完毕后,下发事先处罚告知书前召开一次会议进行讨论。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需要听证的,听证完毕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再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在处罚过程中,至少要进行两次集体讨论。公布下图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完成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召集一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公布下图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情形:


哪种情形更合理合法

第一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有利于班子集体尽早达成共识,减少分歧,有一定的提升行政效率的作用。

但是,南山认为这种情形不太合适。

其一,对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体例,对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是规定在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处罚决定中,也就是说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放在行政处罚决定这一环节的。严格来讲,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调查程序只能说是初步完成,因为这时只是执法机关主动调查程序的完毕,而后续还有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经过听证程序。从广义上来讲,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都还处于调查取证的环节之中,只不过不同于执法人员主动行使调查权开展调查,是被动开展的调查,因为听取陈述、申辩及召开听证,也是执法机关查明证据是否真实,事实是否清楚的过程,实质也是在调查取证中。因此,仅在事先告知前进行集体讨论,其合法性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其二,事先处罚告知前,执法机关还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正式的陈述、申辩,有需要召开听证的,对证据的认定还没有完成,认定的事实还不完整,这时候可以说调查人员还没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有完整、准确的掌握,那么集体讨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也是不完整的的,得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几率较大。

第二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分别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以及处罚决定作出前分别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合法性以及对案件的事实的把握都没有问题,毕竟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几次集体讨论,而且在初步调查后,以及处罚决定前都进行集体讨论, 有利于与会人员了解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便于在讨论中形成共识。

但是,南山也不太赞同这种情形。

因为,这不利于执法实践,增加了执法环节,影响了执法效率。大多的执法机关应该都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案多人少,领导有大量的行政事务需要处理,执法人员每天也要办理不同的案件,大家都不能天天有时间开会。召集一次会议需要很多准备工作,还要契合各成员的工作安排,这一个重大案件就增加了一次集体会议,多个案件下来,是很难安排的,这样的话,就会拖延办案时间,降低执法效率,形成办案拖沓。

南山个人赞同第三种情形,仅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一次集体讨论。因为,这既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这个时候执法机关已经充分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节,集体讨论能够全面的展开,解决了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的弊端。


集体讨论结果与事先告知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如前所述,相比于第一、第二种情形,在第三种情形下进行集体讨论是较为合理合法的,但是行政机关在采用第三种情形时,还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事先处罚告知与最后集体讨论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怎么处理?

遇到这个问题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如果集体讨论得出的结果,相较于事先告知的拟处罚内容,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二是如果集体讨论得出的结果,相较于事先告知的拟处罚内容,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再次予以告知,重点阐明加重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情节和依据。并允许当事人依据新的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等,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执法人员要对当事人新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为不符合法律与事实,不予采纳的,可以按照前次集体讨论结果,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等符合事实、法律规定,决定采纳的,再次提请机关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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