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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部门:为公共利益而强拆!法院:强拆违法,且不符合公共利益

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拆迁部门一般会先与拆迁户进行谈判,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拆迁户又不愿意妥协让步,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违法拆迁行为,而拆迁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强拆,是最常见的一种违法拆迁手段。今天笔者通过一则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对拆迁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强拆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

赵某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民,2001年7月,赵某依法获取宅基地并建设了500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9月,赵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5月,拆迁部门在没有通知赵某、且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赵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赵某屋内物品均被毁损,赵某的财产受到严重侵害。

赵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部门辩称:当地的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刻不容缓,如果不尽快强拆赵某的房屋,会影响到施工建设,该项目的建设会惠及附近居民,我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强拆。

二、案件分析

征地拆迁,是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实施拆迁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公共利益就不得实施拆迁活动。

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均是来自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虽然片区拆迁的实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具体个体层面,公共利益反而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赵某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本身就是个体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让步,故具体个案中,相比于公共利益而言个体的利益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拆迁部门对拆迁户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则必须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而不能滥用法律原则。

具体到本案,拆迁部门在强拆赵某房屋前,没有征得赵某的同意,也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拆除的文件,更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部门的强拆程序严重违法,其强拆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法院判决

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对其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强拆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赵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因公共利益而拆迁,这本身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具体拆迁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这些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即拆迁部门必须要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拆除,公共利益本身不能也不应当被滥用在具体的个案拆迁行为中。

即便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拆迁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这本身拆迁户个人是阻止不了的,拆迁户的个人利益已经向公共利益让步了,因此在个案中拆迁户的个人利益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此时如果拆迁部门再以公共利益为由去强拆拆迁户房屋,就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违背了因公共利益而拆迁的立法本意。再者,如果任由个案中拆迁部门滥用公共利益原则、不履行具体法律规定实施强拆,那么这对更是对广大拆迁户的利益侵犯,亦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原则。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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