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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法建筑说难也不难 一个“门外汉”说出了三个与众不同的观点

要严格按照法律定义,说句夸张点的话,现实中的“违法建筑”恐怕到处都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虽取得规划许可,没按规划许可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期满后应当拆除未拆除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建造的建筑物,都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也有的虽然有但是并没有完全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施工,比如建筑物加层等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有的建筑物虽符合违建的特征,可能基本上不会面临“处理违建的问题”,因为只要它不涉及拆迁或城市改造,问题也就不会暴露出来,继续维持着原有的状态。但是没暴露出来并不说明就合法,因此有那么多无证建筑物,也就只有当房屋要拆迁的时候,少数违建才遇上这个话题。也才有违法建筑物的处理,一个”门外汉“从旁观者的角度,提出了下列处理违法建筑的三个解决办法。

01 存量建筑或称历史遗留建筑,宜按合法建筑对待

存量建筑或者称历史遗留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1月1日前的建筑。因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从1月1日后实施,在此前建造的建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只要没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定,也没有违反与〈土地法〉配套的《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里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存在的建筑没有进行扩建、改建,也没有踩踏耕地红线,没有建在河道影响防洪、泄洪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遇到拆迁时根据家庭人口及房屋居住情况,妥善处理,尽管没有登记取得产权证明,但是只要积极配合征收拆迁,一般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这一做法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广受欢迎,也大大减少了拆迁工作的难度,同时减少历史遗留建筑等存量建筑的打击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02 过渡时期建筑或称踩线建筑,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过渡时期建筑或称采线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正式实施,至当地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细则)期间产生的建筑,有的地方称为“落地时期产生的建筑”。

各地有各地的实际,城乡规划法统筹了城市和农村两个空间地域,一部法律要真正宣传好、落实好,需要广泛宣传,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许多地方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后,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拿出了本地贯彻实施意见,并规定城乡规划法颁布后,不得未经许可进行建设,而实际上有的建设行为在城乡规划法颁布期间正在进行,而当地的实施细则尚在制定当中,为此一些地方在宣传的同时,及时制止,也有效防止新的建设行为继续发生。

对于这段时间出现的建设行为产生的建筑物,在拆迁补偿的时候,给予重视置价格并结合成新折扣进行补偿,这样便于与合法建筑区别开来,毕竟与合法建筑不一样,守法与违法应当有所区分。同时踩着红线的行为总应付出相应的代价,才知道敬畏法律,感知法律的庄严。

03增量建筑也称顶风违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增量建筑也称顶风违建的建筑,主要是指当地出台了结合城乡规划法制定了本地的实施细则,明确定规定建城乡建设行为应遵循哪些基本程序,未经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建设行为,或必须经许可,不得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行为。以及经过许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必须拆除。

实践上,绝大数公民遵守了城乡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也有极少数人,不顾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无视当地的实施办法,未经许可或必须经许可却不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这一时期建筑被当作顶风建筑。

对于这顶风建筑,各地的办法是决不姑息,坚决拆除,虽然难度很大,但态度是鲜明的,力度也很大,措施也不少,成效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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