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套用战争谋略的分类,将侦查谋略分为战略型、战役型和战术型。 他们认为,“战略型” 是指导同整个犯罪作斗争全局的;“战役型” 是指导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集中打击犯罪活动的;“战术型” 是针对具体个案侦破运用的①。笔者认为,这里有将“犯罪对策” 混同于“侦查对策” 的逻辑错误。侦查对策只是犯罪对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是包含关系。所谓“侦防并举、 立体侦查”之类的,应该是犯罪对策的内容。犯罪对策是针对社会治安全局的,侦查对策是针对个案的。侦查谋略属于侦查对策的内容,它是针对具体案件谋划的,不可能有什么“战略型” 之说;就是“战役型” 也只有针对需要分地区分阶段侦破的特别大而复杂的系列案件才勉强扯得上。笔者认为,侦查谋略都针对个案,只宜谈战术;失去其他两类,这种划分也就没有必要。根据侦破案件用谋对立统一的辩证性,本文将侦查谋略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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