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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11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85年2月1日印发)

一、代表名额及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7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700至900人。
省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0至600人。
自治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500人。
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0人左右。
代表的人选,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要尽量减少与人代会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7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6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1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代表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级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机关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属机关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组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采取不同办法。有的参加直属机关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有的参加所在地方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有的可以将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直属企事业,由企事业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名单,可由党组织或选举人提出,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党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党委可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及时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时,应提交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的,代表大会闭会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后,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
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党委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
2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3 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4 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五、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及其任务
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大会设秘书长1人,大会主席团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主席团常务委员,由上届党委提名。秘书长的产生,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的产生,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大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它的主要任务:
1 按照大会议程主持会议。
2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 主持大会的选举工作。
4 组织讨论通过大会的决议。
六、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6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5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80人左右。
自治州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直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40人。
县(旗、市)、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30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20%左右;州、市、县、省辖市的区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5%左右。
委员、候补委员的安排,要注意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应注意有熟悉经济、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参加;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适当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决定。
七、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20至30人。
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2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自治州、省辖市和直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30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0至15人。
九、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委或由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同级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十、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个别省、市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4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人。
自治州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
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委常委,一般为7至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十一、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9至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十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和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9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5至7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十三、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十四、选举办法
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预选办法。大会主席团根据上届党委或代表团的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参考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主席团常委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大会正式选举。二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左右。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进行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答复。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党委的正式委员候选人落选,列入候补委员候选人选举。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届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分别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大会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数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确定,由大会通过。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的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十五、报批手续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经上一级党委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将党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代表名额、选举办法,下届党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名额,报上级党委批准;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预备名单,经上级党委原则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候选人预备名单是对选举结果的一种希望,它在最后是否有效,要由选举的结果决定。选举结果,委员、候补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报上级党委批准。
十六、对破坏选举者的制裁
为了保证党员或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进行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搞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虚报选票数、追查选票,绝不允许进行压制、报复等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应及时严肃处理。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注:党的十四大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并从党章中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党的十四大以后,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涉及顾问委员会的条文自然失效。)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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