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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留下借条,如何追回借款?

引言

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而且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留下借条、借据、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一旦欠款人长期不还款,出借人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是因为自己手里证据不足,常常会对自己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顾虑重重。这里想说的是,如果能够充分举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确实发生,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武女士原系同事关系,2012武女士以做快捷日租房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张先生多次借款,借款合计644000元整。上述多笔借款到期,虽经张先生多次催款,武女士仍未偿还上述借款。直至2016年9月29日,双方就上述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武女士向原告借款630000元。但是直至2020年,武女士仍未归还欠款,因此张先生将武女士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即出借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就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本案中,原告只能提供与被告之间最近一次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条,没有相关银行流水,也没有相关证人可以作证。但是依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原告仅依据借据等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出借款事实尚未发生的抗辩,被告应当对借款事实尚未发生为何出具借条承担合理说明和举证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合理说明和举证,应当判断被告抗辩不成立,依据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如果被告作了合理说明并举证,原告需要补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此举证规则法理基础是,借据作为借款人确认借款事实的书面凭证,和债权凭证,是认定借贷事实的初步证据,具有推定借据记载的债权的效力。即借据债权人提起诉讼,只要出具借条即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的另一难点是被告未出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这无疑会无形中加重原告对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对此,我们一方面调取了原告在2015年的所有诉讼档案记录,从中找到最初的原始借条和当时法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其中原始借条有被告的签字捺印,笔录中有被告承认的部分借款事实。另一方面原告也能将借款事实包括借款金额、交付方式、交付日期等事项充分说明。我方在庭上也总结发言,提出被告对借条上的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出具借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支持。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都会遇到借贷问题,甚至很多人借出去的钱如同泼出去的水,怎么也收不回来了。面对欠债不还的状况着实让人头疼,但是债权人一定要积极主张,每一次的催款都要留下记录,这样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果缺乏证据也可以通过收集各种相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从中可以综合判断出借贷关系的存在,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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