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送资产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这是国税函[2008]828号中“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外这种捐赠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会计处理计入损益的科目则不得税前扣除。
我真无法想象2015年中国好同学无偿捐赠给ST博元的8.65亿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
二、外购的货物赠送内部职工,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如何确认?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所以,外购的货物赠送内部职工,视同销售收入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针对此类交易利润为零,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三、买一赠一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买一赠一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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