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梅
稿源/IPRlearn
作为一个从业知识产权行业快10年的人,一直都是处理通信软件相关的专利,以前在撰写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会觉得专利怎么写好像都不对,总是反复纠结。现在作为一个企业的IPR,审核专利角度和思考的问题也自然也会有些许不同,但是我始终觉得专利撰写,特别是权利要求的撰写是需要字斟句酌的。以下是我对通信软件专利权利要求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总结,如果对大家有用,这是我的荣幸,如果大家觉得不对,也请指正,我一直觉得,讨论是容易滋生新思想,新思考的一种活动。
案例1(主题名称、独权、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的对应性)
独权的主题名称是“一种2D和3D画面切换的方法”,但是独权没有任何地方提到2D和3D画面,就提到了可以根据图像数据进行画面切换,而且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写的也是2D和3D画面切换过程中的问题。
问题思考:独权是否缺必特,因为就目前的独权而言,只涉及画面切换,和2D画面、3D画面没有关系,这样是否能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呢;假设授权文本的独权和原始申请文本的范围一致,那么在进入诉讼阶段,相关人是否可以争辩这个方案限定的就是2D和3D画面的切换,并不涉及其他类型画面的切换,如不涉及黑白图像和彩色图像的切换,目前的独权是缺必特,根本无法解决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问题。
撰写建议:发明名称不限定2D画面和3D画面,背景技术可以从2D和3D画面切换过程所涉及的问题引出来一个上位一点的技术问题,但是有益效果应该基于独权有的技术特征进行推导,如果真的要体现出来2D和3D画面的切换,则可以在基于独权的技术特征推导完有益效果后,以2D和3D画面来举例说明有益效果,也可以通过从权来下位保护2D画面和3D画面的切换方案。
总结:发明名称的撰写注意要和独权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可以比独权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上位一些,但是不能比独权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下位,且独权的范围大小,和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是息息相关的,切记写完之后要去检查有益效果的推导过程中,相比独权是否多了某个技术特征(独权缺必特)或者少了某个技术特征(独权存在非必特)。
案例2(权利要求的逻辑性)
①权2,获取A数据的步骤之前,包括:
思考:权2所引用的步骤是获取A数据之前,即权2的方案是获取A数据之前还包括获取A数据,明显有逻辑问题。
撰写建议:可以将权2的引用部分修改为“获取A的数据的步骤包括”这类写法,或者将权2的引用部分修改为“所述方法还包括”类似写法
②权3:所述确定A满足预设条件的步骤包括:
思考:上述写法中,A满足预设条件的方案中包括了A未满足预设条件的方案,存在逻辑问题。
撰写建议:可以删除权3中的“在A与C之间的差值小于或者等于预设阈值时,确定A未满足预设条件”;或者将权3中的引用部分修改为“所述方法还包括”的类似写法。
③权1:所述方法包括:
权2,根据权1所述的方法,所述步骤S1之后还包括:对B图像数据进行线性处理,得到C图像数据。
权3,根据权2所述的方法,所述步骤S2包括:根据B图像数据和C图像数据控制终端进入d工作模式。
思考:上述权利要求中,权2的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因为在权2的技术方案中,看不出来C图像数据有什么作用。要注意,每个权利要求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撰写建议:先写权3的技术方案,然后再写权2的技术方案。
如:
权2,根据权1所述的方法,所述步骤S2包括:获取C图像数据,根据B图像数据和C图像数据控制终端进入d工作模式。
权3,根据权2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对B图像数据进行线性处理,得到C图像数据。
上述案例只是本人的粗浅理解,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很多,但是不管采用何种撰写方式,都要使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下次有机会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软件通信专利中权利要求中“清楚”的问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