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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住宅小区纷纷走上“业主自治”

儒家推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说的是每个人价值不断升级的自我实现,也可以视作一种实现的境界。总感觉在“修身齐家”与“治国平天下”之间,似乎少了“社会”一环,也许应该有一个“安小区”。在城镇化进程中,住宅小区是社会建设重要的内容,但怎样才能管好住宅小区,无论是“制度”还是“文化”,似乎还远没有“谱”,而很多人还不明白,做好这件事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此起彼伏的住宅小区的摩擦甚至流血冲突,也证明了这一点。

题目扯得太大。说个简单的例子。家父所住的小区,建成后一直由开发商延续管理,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水电维修服务等感觉都不错。最近有业主“跳出来”,串联发动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一时人心惶惶,物议纷然,说是“一石击起千重浪”一点也不为过。

要成立业委会的理由很充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国家同时“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因此,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说是“依法办事”,并无可指责之处,但问题在于对成立后的业委会如何进行监督上。


几乎所有的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直接的目的就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我目力所及,似乎没有见到多少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们所普遍满意的,相反,相当部分住宅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带来的是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和分裂,造成的困扰远比开发商管理更甚。我一个朋友所在的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先是以改造水电的名义,主持拍卖了一块空地,让一部分业主失去了购房时承诺的停车位;随后又不惜损害所有业主的利益,把小区与道路之间隔音隔尘的树木砍掉卖钱,钱如何花掉却不明所以;最后业委会一些“有关人士”把房子卖掉一走了之。

这是业委会“机会主义”发作的典型例子,绝非个案。不好说人性邪恶,但按照“经济人假设”,每个人的行为主观上都会以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除非有制度制约或文化矫正。而恰恰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上,这两者都是缺乏的。在急风骤雨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来社会分工尚未充分,二来公共意识普遍缺乏——须知“农民”与“市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一亩三分地”意识,后者则是包容协作,“业主自治”(也就是“民主自治”)的条件还不成熟,缺乏视公共事务为已任的职业热情。正如一位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士所感慨的,组织住宅小区开一次业主大会,比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要费时费力得多。业主大会难以召开,意味着对那个经选举“民主”程序产生的业委会无法有效监管,其机会主义的滋长,难以避免地成为全体业主的噩梦,服务不到位还在其次,侵占业主利益几乎成为必然。这也是为什么众多住宅小区业委会每次换届都争斗不休、甚至上演全武行的原因。

一些人声称,推行《物业管理条例》,通过民主选举业委会,能让业主们学会自我管理,这是走向成熟的社会发展的要求。当利益与我无关——比如我原来做记者时,的确也是这样想的。我曾写过报道,为某小区一些业主发起赶走开发商的行动而喝彩。现在我明白,这种只有理念先进性的行为,未必值得嘉许。因为许多人还没有为小区的“民主自治”付出代价作好准备。

比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在通过选举实现形式上的“民主自治”之后,可能换来下列事实:你根本不了解每个季度维修基金的开支;你不得不接受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凭一纸告示就提高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或者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业委会成员暗中从物业公司那里领取补助,逢年过节还得到他们的“孝敬”;你对请了多少绿化员、清洁员和水电维修工毫不知情;电梯坏了或家里进了小偷,你不知道应该去找谁反映;楼上卫生间漏水滴到你的灶台,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许多人压根就不知道,只有“民主选举”而没有“民主监督”的情况下,伴随着“民主自治”需要承受这样的代价。当然这样的问题,在开发商管理时也可能发生,但你却不会找不着主。

我知道一些开发商的确名声不那么好,也可以找出许多开发商欺负业主的例子,但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那些开发商原本管理得很好的小区,法规为什么不能允许业主选择由他们顺延管理,而一定要求开发商与经营分开呢?既然立法的本意是倡导住宅小区自治,如果大多数业主愿意接受,开发商顺延管理应该是自治的一种选项。在条件不具备、监督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这样一来,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也许能更好地得到维护和保障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并不是目的,对于众多住宅小区来说,民主自治的目的是实现小区的平安和谐。推行民主自治的过程首先应该民主,让大多数业主不愿意承担民主代价的那些小区,自主选择管理模式,尤其是对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具有指导责任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宜打破那些原本平安无事的小区宁静,机械地理解《物业管理条例》,支持那些貌似正义的诉求。毕竟把各个住宅小区弄得烽烟四起,既不是业主们、也不是这些政府部门的愿望。脑洞开得大一些,打个不尽恰当的比方,现在美国在伊拉克和叙利亚推行所谓“民主”造成的乱局不正是这样的吗?如果业主觉得开发商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还可以通过各种相关的法律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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