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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规定出台:女人再也不怕嫁到渣男了!

记得在我的小时候,我们家隔壁出租房住着一位年轻漂亮的阿姨,姓刘,湖南人,我平时也都叫她刘阿姨。

另外,她还有一个儿子,叫乐乐,比我小5-6岁。周末的时候,我和乐乐经常一起玩。

不过奇怪的是,她们在我家隔壁住了2个月,我也没见过乐乐的爸爸。

有一天下午,一群陌生人突然出现在了刘阿姨门前,使劲敲门,并且叫嚣着还钱,还恐吓刘阿姨再不还钱就要来把她家给砸了。当时吓得我根本不敢出门,只能踩在板凳上,通过大门的猫眼看门外发生了什么事。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后来,妈妈告诉我说“乐乐的爸爸是因为在外面赌钱,欠下巨款被人砍死了。而乐乐和她妈妈之所以会住在我们隔壁,是为了躲债。”这件事情发生了没多久,可能处于安全考虑,刘阿姨带着乐乐又搬走了,至今我也没有见过了。

不过,记得当时我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就立马问了我妈妈:“为什么乐乐爸爸欠下的钱,要刘阿姨还呢?”我妈却解释说:因为刘阿姨是他的妻子,所以要替他还钱啊。

说实话,在童年时期经历过这件事以后,以至于到现在,我对“父债子还”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存在疑惑。比如:爸爸欠下的债,为什么做儿子的就一定要替他还呢?结婚后,老公欠下的债务,为啥老婆就应该替他还呢?

我也专门去查阅了相关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什么意思?

用人话解释就是:在婚姻期间,一方有债务的,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结婚后,老公个人在外面欠下的钱,老婆也是需要一起还的!(但这种情况除外:你借钱给A,你明知道他们夫妻对财产收入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你就只能要求A归还,不能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A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还款。)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bug!

比如借钱者,其实在借给A某钱之前,是知道A和B夫妻二人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但是由于找A还钱,一直不还,那么借钱人便慌说自己不知道A和B有财产上的约定。上诉法院要求夫妻另一方B换钱。这种情况下,借钱者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因为,如果第三方不知情,夫妻即使拿出来财产各自所有的证据来反驳,也不能成为规避夫妻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们这么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一方想举证证明非常难,而且可操作性极差,可以说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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