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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

注意: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注意: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要按以下确定——顺序、组价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

注:

企业注销时,将剩余的资产(除货币资金外)分配给股东的,也属于视同销售。

发生以上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企业确认收入时必须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但税法还会存在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差异的部分,且会有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特殊情形。

(1)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特殊情形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

(2)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会计上,“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是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需要考虑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的可能。而从税务角度看,这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所以,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继续控制的商品,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从税务角度,不论是否控制商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确认收入。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是“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从税务角度,则强调收入成本要合理。

所以每年汇算清缴时,企业要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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